提高高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效性研究
2018-12-21郭佳艳李永强
教育界·下旬 2018年8期
郭佳艳 李永强
【摘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提出到通过制度化建设逐渐规范,彰显了“纪在法前”的重要作用,同时为高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具体的工作指南。作者通过分析自身在实践中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遇到的难点和阻力,最终得出实施的有效办法和机制。
【关键词】高校;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实效性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2015年9月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上首次提出的。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基于“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的深刻认识,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把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写进首部党内法规。通过深入总结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成功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強调:“坚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党的十九大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进了党章。
2018年新年伊始,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提出了新的期盼和要求,强调抓住“关键少数”的重点在于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系统积极践行执纪监督“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提醒,防患未然。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着眼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在准确把握时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律的前提下,始终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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