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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问题银行处置措施之“早期干预”
——基于公权与私权冲突之视角

2018-12-21凤建军

财经法学 2018年4期
关键词:早期干预银行法律

凤建军

一、问题的提出

问题商业银行在市场退出过程中存在着作为公权力的司法权与行政监管权共同对问题商业银行介入干预的问题。基于司法权在一国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其作为正义维护的最终力量和最后屏障之地位,司法权本身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自是毋庸置疑的,只是可能存在着不遵守司法程序或枉法裁判等司法权行使环节的问题,但这并非本文所要研究的内容。笔者认为,在问题银行市场退出语境下,作为公权与私权冲突体现的银行监管权集中体现为银行监管机构对问题银行所采取的“早期干预”(early intervention)措施上,这主要是因为“早期干预”体现了行政性的银行监管权与商业银行因独立法人资格而享有的财产权与经营权等私权的冲突。绝大多数的学者主要从“早期干预”对问题银行倒闭预防的视角进行研究,但是笔者希望能在此基础上更多地从公权与私权冲突的视角对该制度进行客观的评价与反思,以期该权力的行使在具有正当性的基础上能够使其实际效果尽可能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早期干预”措施的正当性基础:问题银行处置与银行业稳健经营

“早期干预”也可以称为“早期介入”或“及时介入”,它是一种行政性监管权在商业银行出现问题时采取的必要纠正措施,通常在西方的学术界被称为“结构化早期介入与解决”(Structured Early Intervention and Resolution,简称SEIR)。[注]See George G.Kaufman,Bank Runs,Causes,Benefits and Costs,Cato Journal 7,1988,pp. 559~588;George G.Kaufman,Bank Failure,Systemic Risk,and Bank Regulation,Cato Journal 16,1996,pp.29~31.早期干预制度的主要目标有二:“第一,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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