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证券权利结构的嬗变与反思
2018-12-21万国华张崇胜
财经法学 2018年4期
万国华 张崇胜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导致了证券的无纸化,继而出现了证券市场无形化、证券交易场所无形化[注]参见李翀:“论证券交易所无形化的发展趋势”,《世界经济》 2001年第3期,第77页。的发展趋势。然而从规范分析的角度来看,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制度仍基本停留在实物形态的证券阶段。投资者如何持有证券?如何证明其证券权利?怎样界定无纸化证券的所有权归属,又怎样使这种归属获得公信力?这一系列问题对传统证券法中有关证券的概念、证券权利的归属和流转变动等制度和规则提出了挑战。从法理上讲,非移动化使不透明间接持有体制下投资者所享有的证券所有权转变为请求权;[注]参见楼建波、刘燕:“证券持有结构对投资人证券权利法律定性的影响——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商事法论集》2009年第1期,第4~6页。而无纸化则彻底消灭了证券作为“物”的表现形式,以至于有学者主张“证券已死”,[注]参见范中超:《证券之死——从权利证券化到权利电子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181~183页。目前立法上的证券实际上是证券权利。[注]参见张保红:“论证券权利变动制度的构建”,《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 年第2期,第56页。这些问题与论断反映出的是,证券权利结构的嬗变与传统证券法理念和制度之间的冲突,以及物权法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之间的迷离与徘徊。
一、证券权利结构的源流
证券权利结构与证券定义和类型的界定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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