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制”模式下幼儿教师绩效考核体系的建构
2018-12-13李丽娥刘书辉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11期
李丽娥,刘书辉
(延安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陕西延安 716000)
2010年首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学前教育大会提出学前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在于幼儿教师具备怎样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态度[1],而通过教师评价提升幼儿教师专业素养及学前教育质量已成为国际共识[2]。基于此,教育管理部门对幼儿教师实行绩效考核的思路逐渐明确。2012年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公办幼儿园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而实施绩效工资的前提条件即要实施绩效考核。同年,教育部出台《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并提出可以作为对幼儿教师进行考核的依据,该文件是第一个具体阐释幼儿教师绩效考核内容的纲领性文件,为幼儿教师考核制度建设提供了法理依据。然而,由于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我们对幼儿教师考核制度主要和中小学教师混为一体,故仅凭《专业标准》难以建立完善的幼儿教师考核制度。因此,在参考《基础教育改革纲要(试行)》《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建立符合幼儿教师工作特点的考核制度是当前幼教事业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推动幼儿教师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的重要举措。
幼儿教师核必然依据其岗位职责开展,教职工的配备方式是其岗位职责的决定因素。《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中提出“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明确了幼儿园在无保育员前提下,配备3名教师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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