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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缺陷、缺陷内容差异与高管薪酬粘性

2018-12-13李百兴教授卿小权

财会月刊 2018年24期
关键词:业绩企业

李百兴(教授),王 博,卿小权

一、引言

在企业两权分离的制度下,高级管理人员被认为是股东聘请来帮助其进行财富管理的“管家”。股东通过对高管的授权,使高管拥有了进行部门设计、人力资源管理、投资决策与资本运营等职权,以履行帮助股东财富增值的职责。为此,股东必须向企业高管支付合理的报酬以保证高管能够高效地完成既定的财务目标,并将委托代理成本最小化(比如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都设立了薪酬委员会以更好地进行高管薪酬管理)。在现代企业管理中,高管薪酬不仅发挥着与普通员工薪酬类似的劳务补偿作用,更发挥着缓解委托代理冲突、防止优秀人才流失的作用,直接关系着企业的长期发展。

传统的薪酬理论主要将报酬分为固定报酬与分成报酬。所谓的固定报酬是指泰勒所提出的“差别计件工资制”,这种薪酬制定方案虽然便于管理,但很显然并不适用于高管薪酬方案的制定——高管的管理职能决定了其无法“差别计件”的特性。为此分成报酬应运而生,即将报酬与业绩相关联,使报酬随业绩的变动进行分成,这样既保留了与固定报酬等同的公平性,也提升了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在当下,分成报酬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大多数学者都认为高管薪酬应当与企业的整体业绩相关联,企业的整体业绩越高,说明高管为企业创造的超额利润越多,应该得到的报酬也越多;反之,企业业绩下降,则说明高管在本期没有很好地履行管理职能,没有完成股东提出的财富目标,其获得的报酬也应当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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