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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功能的再审视

2018-12-03刘青杨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8年8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实践教学教学改革

刘青杨

摘要: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研究对象广泛,理论性和实践性兼具的学科。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及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理念的发展进步,法学实践教学的功能越来越凸显,但现行的法学实践教学也存在矫枉过正的倾向,忽视法学基础理论的重要性,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若要真正达到使学生具备法学专业能力和法治素养的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目标,在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需要重新审视实践教学的功能。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实践教学;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2018)08-0045-03

一、引言

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学科,除拥有完整的基础理论外,还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并对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一定的参照和借鉴作用。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其属于程序法。对于程序法而言,如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即具体案件中解决民事纠纷的能力,在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民事诉讼法虽然是程序法,但其自身理论体系完备,拥有独立的程序价值,所以教学课程设置不仅仅是法律体系规定的各审判程序部分,在具体实践程序前,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仍应以基础理论为主。但现存的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大多是以实践代替实践教学,对法律综合素养重视不够,科研实践能力不足,形式大于实质、缺少整体规划。如何审视实践教学的功能,提高民事诉讼法的教学质量,是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二、民事诉讼法实践教学功能的现状

基于民事诉讼法自身的实践性,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理应成为民事诉讼法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客观情况却是民事诉讼法课程中的实践教学并未发挥实质效果,实践教学流于形式,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对实践教学在民事诉讼法课程的定位不准。

1.实践教学定位模糊

民事诉讼法教学课程主线仍应体现程序价值的基础理论部分,本科期间的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观摩庭审及在校实习等,都是民事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代表整个民事诉讼法实践教学内容。然而现实中,受程序法自身特点的影响,大多教师把实践等同于实践教学,忽视了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教学的重要性。这些客观的外在表现,既是对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理解不深入的体现,也是对民事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的模糊定位。本科期间,程序性基础理论教学应是民事诉讼法教学的主线,高等院校法学院培养的目标不仅仅是帮助学生通过考试或者回应其未来职业的需求,高等院校的法学院培养学生的目标应该是一个专业的法律人才,法律素养和法律精神是重中之重,就是要在具体的学科教育中让学生领会法律自身的价值、法律保护的价值及法律追求的价值。在理论和法律素养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

2.实践教学缺乏规范性

在民事诉讼法的实践教学环节中,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实践教学的形式不规范,没有统一的实践规划和标准,教学的实际效果好坏没有评价标准。首先,各高校民事诉讼法实践教学偏向于自我研究、自我实践的初级阶段,没有形成系统的体系。对本科教育的重点放在知识的讲解上,对培养学生专业能力则很少研究,即便是个别教师有所涉及,也是零散孤立没有系统化,很难上升到可以广泛适用指导实践教学的高度。其次,很多高校的民事诉讼法实践教学未能形成一个长效机制。大多数高校实践教学的形式一般为毕业实习、模拟法庭、观摩活动和法律诊所,高校对于毕业实习往往只看重结果而忽略过程,开展审判观摩活动的机会又比较少,法律诊所由于经费难筹等问题,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模拟法庭模拟得又很不到位,不能使学生感受到真正的法庭审理,很多教师和学生都将模拟法庭当作是一种模仿法官判案、律师辩护的表演,在缺乏明确的教学目标和计划的情况下,对举证、质证环节不够重视,辩论的过程更像是一场口才的比拼而非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没有把握住法庭审判的实质和精髓。而且现有的模拟法庭也偏重对刑事案件的模拟,缺少民事模拟。不可否认,模拟法庭举办的目的之一就是锻炼学生的语言组织能力、法言法语的表达能力,这些都是实践教学的一部分,但是民事诉讼法课程还应当注重逻辑推理、证据的运用和程序运用。由于大多学校实践项目的开展缺乏规范性,没有明确的教学目标,不仅是接收学生实习的单位部门缺少实习培训计划,就连大多数法学院校都缺乏行之有效的实习培训计划和成果验收标准,学校对学生实习缺少统筹规划和教学目标,从而导致实践教学环节形式大于实质。

3.忽视法治素养的熏陶和培养

高等院校法学教学中缺少法治素养熏陶和培养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目标不仅仅是培养熟悉法律的法律职业者,更为重要的是培养优秀的法治人才。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教学只是塑造优秀的法治人才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对学生法治信仰的培养。培养塑造学生具备法治素养是法学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终极目标,但客观情况却不够理想。一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对法治素养重视不足,造成现在的局面原因有二:一是受苏联影响,在学术研究和教学时会刻意突出法学的阶级性,因此,法治成了敏感词汇;二是受全国统一司法职业考试影响,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前提,学生迫于从业工作的压力,往往过于注重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学校也被迫按照学生要求改变教学方向,重技巧轻理论价值,结果本末倒置。学生法治素养的缺乏,会导致其对法价值和人权的忽视。

三、民事诉讼法实践教学功能的再审视

民事诉讼法是技能、是科学、是艺术。在民事诉讼法课程中,实践教学的真正意义在于培养学生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其體现的程序价值,在此基础上熟练地掌握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规则,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法学教育目标的调整促使对法学实践教学功能的再审视和定位。

1.实践教学是民事诉讼法教学的组成部分

实践教学本质属性仍然是教学,教学就是要以知识的传授为根本。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尽管民事诉讼法有着较强的实践性,也要在重点掌握了学科理论的基础上,系统规范地进行实践教学。虽然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之一是培养法律职业者,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事诉讼法在本科教学阶段就要围绕着法律职业者的实践工作进行,因为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的职业选择除了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外,还有立志成为学者,长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甚至有的学生还会就职于与本专业不相关的工作领域。在某种程度上,民事诉讼法学教育不仅是培养合格的熟练掌握民事诉讼法律的人才,还是培养具备法治素养的优秀法律人,这种法治素养和专业素养就需要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熟练掌握和深刻理解,具备以上素养能力的学生会从容地应对未来职业的各项挑战,这就是奠定良好的法律技能和素养基础的重要性。这个素养的培养过程就是要将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理论教学放在首位,通过教师讲解和学生的自主学习,使学生对法条有准确的记忆和掌握,接下来通过实践教学向学生介绍这些法条背后体现的基本原则和价值。高等院校在规划法学教学课程时,要把实践教学作为法学教学的组成部分,不可偏废。要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还要重视法学理论的基石作用,最主要的是要通过实践和理论相结合的方式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追求法律所承载的价值,法学教学的终极目标就在于此。

2.实践教学应具有体系性

法学实践教学不能杂乱无章,作为法学教学的组成部分要有统一的规划,从形式到内容,到最后成果检验标准都要合理设计规划,目的就是要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夯实专业基础理论、提高司法实务技能、培养法治素养。确保实践教学宗旨不变,才可以创新实践教学模式。首先,民事诉讼法实践教学计划应该纳入到课程体系之中,理论基础和实践教学同等对待,明确学分学时,设置专职实践教师辅导。以模拟法庭为例,可以将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形式单独作为一门选修或必修课程来设置,这样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教学大纲,包括教学计划、考评方案、开课次数等具體事项,有目标、有实施方案,一切教学活动都有章可循。其次,实践教学项目的选取上也要有针对性,学期开始时组织学生观看法院民事案件庭审教学录像,对于录像内容的选择上要区别摘选,应包括基础法院的一审程序、中级法院的二审程序及高级法院的再审程序。在观看过程中要求学生注重形式上的规范性,以及法言法语的运用。在课程过半时,在观摩庭审教学的基础上,要组织学生观摩真正的法院庭审,观摩次数要不低于三次,第一次是在视觉上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第二次要求学生能够掌握整个流程并熟记程序背后的法律依据,第三次要求学生旁听后独立自主地做出一份旁听案件的评述,总结案件始末,庭审亮点和不足及改进方案。经过以上教学活动能够使学生对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有一个直观且深刻的认识,为接下来学生自己组织的模拟庭审实践活动做好前期充分的准备。在课程要结束时,可以组织民事模拟法庭,针对证据质证环节要给足课时量,在民事案件中,法院裁判的依据是优势证据,所以证据出示质证环节至关重要,要让学生深刻领会程序价值的可贵。再次,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也可以作为课程的考核方式。法律文书的撰写是法律实务当中最为基础且也最为重要的技能之一,要给予高度重视,很多学校也会专门开设法律文书选修课,所以把法律文书写作作为课程结课考核形式最为恰当,但是在文书体例选择上不要局限于某一个样式,可以是起诉状,也可以是答辩状等。最后,针对课外实习,要积极与接收学生实习的单位部门沟通,有针对性地制订实习计划,安排实习导师,尝试提高实习报告完成标准,提高难度,可参照学年论文或者毕业论文,若实习调研报告达到了毕业论文的水准和要求,可以作为毕业论文,提高学生撰写实习报告的积极性,更能避免毕业论文空洞不实际的问题。

3.通过多元化教学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由于民事诉讼法这门学科对学生的实践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所以在教学中必须运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以培养学生将所学理论很好地应用于实践的综合能力。所以,在基本原则和制度等理论教学环节,首先应当从宏观上把握民事诉讼法学所处的背景和环境,教师要采启发式教学法,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多角度去分析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根基,同时也要从微观上对民事诉讼理论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让学生不仅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找到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法,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在教学方式上,要变“填鸭式”教学为“学生课前预习一教师重点讲解一司法考试典型真题检验一专题案例课堂讨论”的能力转化教学过程,学生不再是被动接受知识,更多的是教与学的良好互动。再次,在程序运用部分的教学,教师应该重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一方面要充分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另一方面要掌握这些理论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分析理论与实践的差距以及造成该差距的原因。教师可以挑选当下热门案件作为案例,在课堂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并在讨论过程中提出启发性的问题,通过一个个的提问,引导学生找到正确解决案件的途径,帮助学生形成法律思维去解决实际问题。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可以分为两个步骤,首先选择能引发学生兴趣的真实案件,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先对案件进行法理上的分析,说明法律概念、原则和规范,再从案件本身出发,通过分析案例反推回法条的规定和法理基础,实现由案到理、一通百通、授人以渔的教学目标。最后,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已经普及的大学课堂上,可以利用网络搭建起供学生交流和资源共享的对话平台,利用图像、视频、声音等多种更加直观生动的表现形式进行多样化的授课,例如民事诉讼法中诉讼程序的讲解,上传一段真实的庭审录像,可能胜过教师的万语千言。这种多元化的实践教学方式,也能为传统的授课增加一丝趣味性,更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同时,也可以以班级为单位建立网上的聊天群组,定期对身边发生的社会现象、热点问题进行小组讨论,在学生们各抒己见的基础上,最后由授课教师加以点评,把看似深奥的法律知识融入到日常生活之中,拉近学生和枯燥的法律理论之间的距离。民诉法乃实用之学,宗旨是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体现程序价值,在具体实务中依据案件客观实际,去探寻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同时又要将体系化的民诉程序服务于具体案例,寻求程序上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责任编辑:侯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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