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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视域下的个人分立性

2018-12-01晋运锋

社会科学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功利主义平等公平

〔摘要〕 在分配正义领域当中,分立的每一个人自身都具有特殊的内在价值,基于这种价值,人们会提出对某种待分配的善的要求,这些要求是相互竞争的,如果一种分配正义原则不公平地忽视了某些人的要求,没有充分尊重这些人的特殊性,就会面临个人分立性的反驳。功利主义对功利最大化的执着,目的论平等主义对平等的追求,优先主义对处境较差者的关注,都会面临这样的反驳。要解决这一难题,重要的是建立一种公平的分配正义原则,公平对待所有人的要求,在满足某些人的要求的同时,也不忽视其他人的要求。

〔关键词〕 公平;个人分立性;平等;功利主义;相互性

〔中图分类号〕D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8)04-0117-07

① 显然,要考察这种分立性反驳,首先应该论证个人的同一性问题。还原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并不认同个人本身是最重要的价值,他们要么把生命的片段,要么把共同体而非个人作为论证的基础,这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本文把个人自身的同一性当作一种共识性的前提,并且认同个人分立性在分配正义领域当中的重要性。参见葛四友《论分配正义与个人同一性》,《政治思想史》2016年第2期。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地重大项目“制度文明的哲学理念创新”(16JJD720008);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培育项目“分配正义原则研究”(2016ZDPY02)

〔作者简介〕晋运锋,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副教授,博士,吉林 长春

130012。 在当代政治哲学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前提是,每一个人都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与其他工具性价值不同,这些价值本身就是目的,不能以其他价值为目的而损害这种价值的重要性。对于个人自己而言,他在不同时刻所具有的价值都是工具性的,都是为他最终目的的实现服务的,他可以采取一种理性的审慎的态度,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集合不同时刻的价值,在集合的过程中,不同时刻的工具性价值是可以相互交换的。对于不同的个体而言,每一个人自身都具有某种特定的内在价值,这种价值与其他人的价值是同样重要的,不能集合也不能相互交换,此时如果把适用于个人自己的审慎的态度直接扩展到人与人之间,并且允许人与人之间价值的集合和交换的话,就会忽视个人特殊的内在价值,即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别”。〔1〕本文称之为“个人分立性反驳”。①

任何一种分配正义原则,如果要避免个人分立性反驳的话,就必须认真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也就是要认真对待每一个人对某种待分配的善的要求,使得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抱怨说自己的合理要求被不公平地忽视。从如何满足不同人的竞争性要求这一基本的理论难题出发,本文试图对以功利主义和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为代表的多种分配正义原则进行考察,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一种能够避免个人分立性反驳的分配正义原则应该是什么样的。

一、功利最大化与个人分立性

学者们对个人分立性反驳的重视是从对功利主义的评判开始的,这一反驳也因为其对功利主义的批评而广为人知。为了深入地理解何谓个人分立性反驳,有必要重新考察批评者基于这一反驳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以及功利主义本身是否能够有效地回应这一反驳。

在批评者看来,功利主义的一个严重问题是,其把个人审慎的理性思考扩展到了社会层面的分配上面,并且试图用审慎的原则解决分配问题,然而,个人内部不同时刻的分配与人际间的分配具有本质性不同。可以从个人提出对某种待分配的善的要求的道德基础以及分配正义如何满足这些要求两个方面来理解功利主义所受到的个人分立性反驳。

一方面,就个人提出的对某种待分配的善的要求而言,这种要求的基础是功利,而不是个人自身。可以通过功利标准来衡量人们要求的强度,这些要求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是可以相互平衡和交换的,在分配的过程中,满足一些要求而忽视另外一些要求的做法是没有问题的。

功利主义者这样来看待个人要求的基础是价值论,他们认为,“有知觉的生命就像容器,用来装有价值的东西,而容器坏了也没有关系,只要还有另外一个容器,它能够把前者承载的内容毫无损耗地转移过来。”〔2〕如果认为每一个人都只是价值的载体而已,其自身没有任何内在的价值,那么功利主义关注的重点就应该只是这一载体所承载的价值,即功利,而不需要考虑享有这种功利的人是谁的问题,这种理论可以允许人们之间的人际平衡和交换。

批评者反对功利主义的价值论,认为与工具性的价值不同,个人自身是其他价值的根源,作为一种独立的整体和具有内在价值的个体,无法通过第三方标准来与其他人进行相互平衡和交换。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在考虑如何满足不同人的不同要求时,如果只从功利的角度出发衡量要求强度的大小,而不考虑个人自身的某些与功利提升无关的特征的话,就会忽视个人的分立性。

显然,功利主义者并不完全认同这种批评,他们也会承认个人本身的重要性。一种做法是约翰·密尔把个人的个性作为长远功利提升的关键要素,认为功利主义应该着重提升这种个性,否则,就很难获得真正的长远功利。〔3〕然而,个性的提升与功利最大化之间并不完全一致,当二者相互冲突时,仍然需要牺牲个性来满足最大化的要求,因此,密尔对个性的强调无法真正容纳个人的分立性。

另一种做法是:功利主义者承认把个人本身作为功利的体验者的重要性,然而,他们同时强调个人应该以某种更为重要的功利为基础来修正自己的功利。当代功利主义者把偏好的满足等同于功利的提升,认为如果能够把个人的偏好与其他人的偏好进行比较,去除那些导致这些偏好不一致的因素,最后就能够找到这两种不同的偏好的共同基础。例如:甲偏好苹果,乙偏好香蕉,去除这两种偏好的不同点,最后能够归结到甲和乙都偏好水果上面。按照这种理论,最终能够找到所有人的偏好的共同點,并称之为“伦理的偏好”,这种根本性的偏好的基础实际上是人性。〔4〕

伦理的偏好是最高级别的偏好,所有理性的人都应该以满足这种偏好为目的来修正自己的偏好。以这种经过修正的偏好为基础,个人可以提出对某种待分配的善的要求,分配正义原则应该公平地满足他们的要求。这种类型的功利主义理论可以回应个人分立性反驳说,它认真对待了以伦理的偏好为基础的人们之间的差别。

然而,批评者并不认同功利主义对偏好所做的这种修正,因为个人本身是价值的源泉,这些价值可能是相互冲突的,正义原则要解决的是如何容纳这些不同的人及其价值诉求的问题,而不是试图改变人们的价值诉求的内容。功利主义的这种基于一种决定性的价值观念来看待每一个人的偏好,并且认为可以为了根本性的伦理偏好而修正个人原有偏好的做法,剥夺了人的特殊价值,使得每一个人都变成了“赤裸裸的人”。〔5〕当一个人丧失了自身独特的价值之后,就变得与别人没有任何本质区别,因而也就无法避免个人分立性反驳。

另一方面,就功利主义分配正义原则对每一个人的要求的满足而言,功利主义不把特殊对待每一个人的要求作为第一要务,而是设想一种单一的目标,即功利最大化,所有人的要求都可以被集合成这一最终目标。功利主义的首要任务是满足那些能够更好地把所获得的善转化为功利的人,从而可能会忽视其他无法带来功利提升的人的合理要求。

功利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可以辩护说,功利最大化并不与个人分立性相冲突,因为最大化的基础是平等尊重每一个人的功利。功利主义者假设一种不偏不倚的观察者,这个观察者能够处在其他人的位置上考虑功利提升问题,并且能够产生一种同情心,这种同情心要求其如同思考自己的功利提升一样,思考如何最大程度地提升这个人的功利。如果每一个人都这样来推理的话,就会要求功利最大化以平等对待每一个人的功利为基础,每一个人的功利都被平等对待,每一个人就都会被平等对待。〔6〕

批评者认为,不偏不倚的观察者处在一种中立的立场,是一种与其所观察的对象不同的人,他无法完全理解这个人自身的想法,从而使得功利主义的选择成为一种“非人称性”的选择。〔7〕因此,观察者基于自己的判断和同情做出的对他人的判断以及对功利的平等对待会忽视个人的分立性。

然而,即使功利最大化本身难以容纳个人的分立性,当代功利主义仍然可以进行的辩护是,我们追求的不是直接的功利最大化,而是依据某些规范进行分配,即规则功利主义。这种规范是分配正义原则赖以建立的直接根据,只有在解决规范之间的冲突时才需要诉诸功利最大化。在分配正义的规范内部,功利主义能够重视每一个人的分立性,因为它可以重视每一个人的具体要求,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能够容纳平等分配的原则。

规则功利主义反对把收入直接分配给那些能够更好地转化为功利的人,理由是:收入的边际功利是递减的,一个人花的钱越多,每增加一元钱带给他的功利就越少,但是,每一个人的特征是不同的,我们每一个人对此所能获得的信息又都是有限的,无法知道每个人实际的功利变化曲线。基于功利最大化的要求、收入的边际功利递减原理以及信息的限制,功利主义应该平等分配收入,从而最大可能地保证每一个人都有机会提升自己的功利。〔8〕因此,一种能够在理想的社会制度中促进功利最大化的分配正义原则应该平等地分配收入,规则功利主义在功利最大化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实质性的分配正义理论,这种理论能够平等对待每一个人。如果规则功利主义的这种论证是没有问题的,那么其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回应个人分立性反驳,因为其分配的导向是让每一个人都有机会提升自己的功利。

本文认为,规则功利主义的这种辩护并不成功。边际功利递减原理成立的重要前提是对每一个人都具有相似特征的假设,但是,这种对个人特征相似性的假定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在现实中,非常有钱的人可能已经习惯于现有的生活,并且培养出了一系列奢侈的爱好,如果没有大量的金钱来持续满足他们的这些爱好,他们可能会感到非常痛苦,而穷人从来没有这些奢侈的爱好,他们在获得了一定的财富之后,可能已经感到非常满意,也许就不会再产生很强的获得更多财富的愿望,此时把财富分配给富人也许能产生更大的功利增长。因此,对所有人都强调一种边际功利的递减原理会忽视个人的分立性,规则功利主义的论证基础并不成立。

更为重要的理由是,功利主义的这种导向平等分配的最重要的理由并不是个人自身的特殊性,而是为了实现功利最大化这一集合性目标,如果个人的某些特征确定无疑地无法导致功利最大化,国家和社会也能获得这一确切信息,那么这种分配正义原则就会忽视人们基于这种理由而提出的要求。例如:患有精神病的残疾人,与常人相比,他们肯定无法通过同样的收入而获得足够大的功利提升,那么,这些人的要求是否就应该被忽视呢?个人分立性反驳告诉我们不能这么做,因为每一个人都具有内在价值,没有人应该因为某种集合性的理由而被忽视。规则功利主义的这种对收入的平等分配,从而让每一个人都有机会获得功利提升的论证,并不能真正认真对待每一个人的分立性。

基于上文的论述,本文认为,依据功利主义提出对某种善的要求的道德基础不是个人自身,而是功利,功利最大化与个人特殊性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功利主义分配正义原则无法有效地回应个人分立性反驳。回应个人分立性反驳的关键是公平地满足所有人基于自身的特殊性而提出的要求,这是本文接下来论证的重点。

二、相互性与个人分立性

关于分配正义的公平性的论述,最有影响力的是罗尔斯。公平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根基,他称自己的理论为“作为公平的正义”。这种公平的正义观论证的基础是相互性(reciprocity),即如果一种分配理论把他人承认为与自己一样的个体,并且承认其他人与自己具有同样的重要性,这种分配理论就会把正义看作是公平的。〔9〕

相互性的正义理论的基础是个人自身,而不是其他任何一种独立的价值目标,如功利最大化。“道德的主题不是我们应该带来什么,而是我们彼此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如果只有罗尔斯成功逃离了功利主义,这是因为只有罗尔斯完全理解了这一点。他的最初图景,即原初状态,是一群人必须一起做决定。他们的任务是找到可供分享的理由。”〔10〕个人与他人共享的理由是证成正义的前提,而且个人自身不会被这种共享的理由壓倒。罗尔斯通过对原初状态的设置构成了对这种公平与相互性的最佳论证。

对于罗尔斯而言,每一个人都在追求更多的善,从而能够提出对某种待分配的善的要求,这种要求的根基不是人们自身的欲望,而是能够与他人共享的理由,罗尔斯称这种要求为“合法期望”。〔11〕在原初状态当中,代表人的合法期望是基本善。基本善的内容受到相互性的约束,如果代表人试图追求更多的基本善,那么这种追求就不应该是完全不受限制的越多越好,而是应该首先向其他人证明这种获取善的过程是正当的。

罗尔斯通过代表人在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进行的公平选择来证明两个正义原则,这种公平的根基是相互性。这种相互性要求代表人在做出选择时所基于的理由并不像功利主义那样来自功利最大化,而是能够与他人共享的理性理由。“我必须把你的目的和理由变成我的目的和理由,并且我必须用能够使之成为你的目的和理由的方式来选择我的目的和理由。”〔12〕罗尔斯通过设置无知之幕来满足相互性的要求,他假定处在原初状态当中的代表人不知道自己的特殊地位,这就能够保证他们在进行选择的过程中不会完全为自己谋利,而是要寻找一种所有人在一般情况下都能够同意,并且会自觉遵守的正义原则。而且,每一个人都依据自己的立场来解决他们的要求之间的冲突问题,原初状态中的选择是每一个人作为代表人的选择,他不会像功利主义那样基于一种无人称的选择而面临个人分立性的反驳。

在原初状态中,每一位代表人都会同意选择两个正义原则,从而证明两个正义原则能够公平对待每一个人。就本文的论证目的而言,需要考察的是,为什么在原初状态中对两个正义原则的选择不会伤害个人的分立性。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强调自由的优先性,这个原则要求平等保障每一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且,罗尔斯强调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对差别原则的优先性,每一个人都有公平的机会是个人发挥自主性的前提,他们可以基于这种机会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工作,从而获得相应的收入。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代表人必然会同意选择这两项正义原则,因为他们是平等的,没有对其他人做出任何不公平的让步。“一种实践,如果参与进这种实践的人,没有一个人感觉到自己或者其他任何人被占了便宜,或没有任何人被迫对那些他们并不认为是合法的要求做出让步时,那么它就可以称得上符合相互性理念要求的实践。但如果他们准备去提出抱怨,这意味着他们都具有一种合法要求的观念,这种观念是他认为自己和其他人都可以理性地去承认的。”〔13〕对于罗尔斯而言,最重要的问题是,为什么差别原则所要求的有利于最不利者能够得到所有人的同意,特别是那些非最不利者的同意,为什么那些非最不利者不能够提出一种理性的反对理由。

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当中,所有代表人都会选择差别原则,因为他们清楚这一原则能够保证所有人都自觉地参与到社会合作当中来,在打开无知之幕后,没有人会因为处境太差而不愿意参与社会合作,即这一原则成为所有人都会同意的一般原则,是一种满足相互性要求的共享的理由。反之,如果不选择差别原则,而选择有利于非最不利者的话,那些最不利者会提出理性的反驳意见说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其他人所提供的理由是不可共享的。

在打开无知之幕之后,如果非最不利者坚持说自己的个人分立性受到了侵犯,就需要出示证据,证明自身不能获得更多的善的处境是不公平的。在个人基于自己的有利地位提出更高的要求时,如何向最不利者证明这种要求的正当性呢?显然,非最不利者的这一要求无法获得最不利者的同意。只有差别原则能够获得所有人的同意,因此是公平的,不会损害个人的分立性。

从个人分立性的角度来看,罗尔斯基于原初状态与相互性对分配正义原则的证明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的问题是,罗尔斯认为,代表人在原初状态中选择差别原则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道德基础是:自然天赋是社会共同的财产,人们应该把由这种天赋而得来的东西拿来重新分配。〔14〕那些把自然天赋看作是个人本身的关键构成要素的学者会否认这样的论证,他们认为这么做会损坏那些天赋较好的人的分立性。〔15〕

本文认为,从个人分立性的角度来看,这一批评并不能驳倒罗尔斯。一种理由是,罗尔斯也强调自由的优先性原则本身足以保证个人的自然天赋不受侵犯,他并不是说这些自然天赋不是个人自身所固有的,而是认为他对由自然天赋得来的收益的合法期望通过差别原则表达了出来,对自然天赋本身属于谁的论证并不构成差别原则得以成立的前提。〔16〕个人基于自然天赋能够获得比其他人更多收益的理由应该是共享的,即应该获得所有人的同意,代表人在原初状态当中对差别原则的选择正是对这种同意的证明。因此,对由自然天赋带来的收益的分配能够获得所有人的同意,不会损害个人的分立性。

另一种理由是,罗尔斯强调,自尊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价值,他对个人的自然天赋的论证能够充分尊重人们的自尊。〔17〕一个人的自然天赋在实际上能够带来多少收益不是他自己能够完全控制的,其还会受到社会偶然性和运气的影响,如果完全基于这种天赋来决定如何分配的话,就会对那些天赋较差者构成一种严重的侮辱。差别原则允许人们通过自己较高水平的自然天赋而获取较高收益,这是对他的自主性和尊严的肯定,只是这种对较高收益的获取必须以有利于最不利者地位的提升为前提,这就表达了对那些天赋较差者的尊重。因此,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对自然天赋的论证表达了一种相互尊重的观念,不会损害个人的分立性。

另一方面的问题是,罗尔斯在原初状态当中论述公平与相互性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处在社会基本结构当中的所有自由而平等的理性人能够就两个正义原则的选择达成一致。社会基本结构要求人们之间进行社会合作,正义原则的相互性与这种社会合作密切相关,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只关注如何分配那些人们由于合作而产生的收益,并且只关注能够参与社会合作并能就契约达成一致的个人。〔18〕这样一种正义观会面临两种限制,一种限制是,人们只能共享那些由他们合作而产生的收益,对于那些不是由他们的合作而产生的收益,如天上掉下来的馅饼,罗尔斯无法做出令人信服的论证;另一种限制是,罗尔斯只能关注那些能够参与社会合作与契约的人,那些无法参与的人,如外国人或者患有精神残疾的人,就无法基于自身的某些特征而提出自己的要求。〔19〕然而,分配正义问题并不完全受社会合作与契约的限制,那些不是由合作而产生的善,以及那些不能參与契约与社会合作的个人也很重要,不能把这两者完全排除到分配正义的领域之外。

虽然在社会合作的范围之内,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通过对相互性的强调能够有效地注重个人的分立性,然而,他的理论无法解释与社会合作无关的分配正义问题。本文接下来关注的问题是,在与社会合作无关的领域当中,一种公平的分配正义理论如何认真对待个人的分立性。

三、平等、公平与个人分立性

在当代诸种分配正义理论当中,不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合作与达成契约的过程出发来探讨分配正义问题,而从一种单纯的道德理由出发来论证如何满足人们之间相互竞争的要求的两种最典型的理论是目的论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前者认为人与之比较起来的平等与否最为重要,后者认为人们的绝对的福利水平最为重要。

在目的论平等主义者看来,平等本身具有内在价值,在考虑如何满足不同人的竞争性要求时,如何实现更大程度的平等,是最关键的决定性因素。 可以把平等主义区分为目的论的平等主义与义务论的平等主义。与目的论平等主义把平等本身当作目的不同,义务论平等主义注重的是对人们的平等对待,它还需要通过考察人们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是如何获得的来研究如何改变这种关系,罗尔斯就是这种意义上的义务论平等主义。参见德里克·帕菲特《平等与优先主义》,载于葛四友编《运气均等主义》,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201-203页。与他人相比,如果一个人的处境比较差,这种与他人相比较差的事实要求我们赋予这个处境较差者的要求以更大的道德分量。

目的论的平等主义面临着拉平反驳,它可能会允许为了实现某种程度的平等而拉低人们的福利水平。〔20〕在拉平的过程中,即使没有任何人的福利水平得到了提升,而只是拉低了某些人的福利水平,目的论平等主义也会认为这样做是对的,因为平等本身比提升人们的福利水平更重要。

这种拉平反驳同时也是一种个人分立性反驳,因为对个人来说,最重要的东西并不一定是平等,个人可能会把所有有利于提升自身意义的价值都看得很重要,福利水平当然也非常重要。与自身福利水平的提升相比,人们对与其他人比较起来的平等与否的重视程度可能更低。目的论平等主义对平等本身的过度强调,可能会允许为了实现人際间的平等而忽视个人提升福利的要求。与功利主义者不考虑个人特殊性,而只考虑功利最大化的做法相似,平等主义的这种做法也会因为对某种与个人自身无关的价值追求而忽视这个人自身的重要性。

目的论平等主义可以这样来回应这种拉平与个人分立性反驳,在考虑一个人自身的特殊性时,不应该把福利水平的高低看作唯一重要的因素,也应该把与他人比较起来的平等与否看作一种非常重要的因素。〔21〕如果平等与否本身也是一种衡量个人价值的重要因素的话,那么达致更高程度的平等却没有提升人们的福利水平的做法就没有忽视个人的分立性,因为人们可能会把与他人比较起来的平等与否看得比提升自身的福利水平更加重要,在这种意义上,拉平就改善了这些人的处境。

目的论平等主义的这种辩护并不成功,如果个人把平等也看作一种与福利水平的提升相并列的重要价值的话,那么这两种价值如何相互比较呢?很难找到一种共同的标准来权衡平等与福利。而且,即使在个人进行理性的审慎思考的过程中能够找到这样一种衡量的标准,他也很难证明自己的这种衡量过程对他人来说也是广泛适用的。在无法找到一种公共的标准的情况下,目的论平等主义者无法确立一种可行的分配方案。

试图以拉平反驳来驳倒目的论平等主义的最有影响力的理论是优先主义。优先主义是消极意义上的平等主义,因为其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平等。〔22〕然而,这种理论只是把平等看作提升处境比较差的人的福利的附加值,它追求的目标是提升处境较差的人的绝对的福利水平,而不是与其他人比较起来的差距。在这种优先主义看来,那种不能有效地提升所有人的处境的理论,最后达成的结果即使是平等的,也是不正义的,因为其拉低了某些人的福利水平。这种优先主义排除人际间平等与否的重要性,只关注个人福利水平的提升,似乎比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更能回应个人分立性的反驳。

然而,其他非最不利者并不一定会同意优先主义对处境较差者的关注。那些非最不利者可能会认为,与提升处境较差的人的福利水平相比,提升自己的福利水平更重要,特别是在其能够获得远大于处境较差者的收益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会认为优先主义的决定忽视了自己的重要性,因此,与目的论平等主义类似,优先主义也会面临个人分立性反驳。优先主义忽视这些人的要求的理由是这些人的处境较好,这些处境较好的人完全有理由提出反驳说,他们自己的要求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即使是那些要求的强度比较低的人,也应该得到某种程度的重视,优先主义忽视了个人分立性。

总之,目的论的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虽然没有像功利主义那样只是把个人当作价值的载体,而是赋予了他某种内在价值,然而,当它们追求一种并不完全以个人的特殊性为基础而提出的目标时,一个共同的问题是,它们无法说服所有与这些分配原则相关的人,特别是那些因为这些分配而受损的人相信,自己在因为某种社会目标而受到约束的同时,这种约束是公平的,从而无法有效地回应个人分立性反驳。

本文认为,一种公平的分配正义原则能够回应个人分立性反驳。公平是指应该基于每一个人的要求的道德分量或强度来合比例地满足他们的要求,即平等的要求应该得到平等的满足,要求的强度更大的人应该得到更大程度的满足,同时,要求的强度较小的人也应该得到某种程度的满足,其要求不能被要求强度更大的人完全压倒而被忽视。〔23〕

能够决定个人的要求的道德分量的特征应该是个人自身,而不应该是其他道德特征。在与社会合作无关的层面上,人们提出要求的道德基础主要是人们之间达成的协议以及其自身的特征,如需要或者应得等。在分配某种善时,如果所有与分配相关的人都能够就某种道德规范达成一致意见,例如所有人都接受目的论平等主义,认为平等本身比较重要,而且能够就如何把这种价值与其他价值进行比较达成一致的话,那么在满足这些人的要求的过程中,即使拉低了人们的福利水平,也不会面临个人分立性的批评,因为没有人会认为这种拉低不公平地对待了自己的要求。同样,如果所有人都接受了优先主义的道德规范,那么优先改善福利水平较低者的处境就不会损害个人的分立性,因为所有人,特别是处境较好者都会同意这种分配原则。

在人们无法对如何分配某种善达成一致意见时,公平的分配正义原则应该尽量寻求一种以个人自身的特征为基础的公共标准去衡量每一个人的要求的道德分量,例如需要。那些处境更差,更需要某种善的人的要求的道德分量就越重,也就应该被赋予更高的权重,同时,其他处境较好的人的那些道德分量较轻的要求也不能被忽视,应该被赋予较低的权重。公平的分配正义原则应该按照这些不同的权重来合比例地满足人们的不同要求。这样的话,每一个人都可以说自己得到了应有的重视,而不会丧失其个人分立性。

然而,在可分配的善是稀缺且不可分割的情况下,并不能完全做到合比例地满足所有人的要求,因为此时并不是每一个人在最后都能够实际上获得,或者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获得这种善。那些最终不能获得善的人,会认为自己没有受到公平对待,从而被忽视了个人分立性。此时,通过一种公平的抽彩程序使得每一个人都具有公平的机会获得善就非常重要。〔24〕这种抽彩程序基于个人自身的特殊性,赋予每一个人不同权重的机会,那些要求强度较高的人获取善的机会较大,同时,那些要求强度较低的人也能够获得某种程度的机会。因此,这种公平的抽彩程序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公平的分配原则,并尽可能地注重到了个人的分立性。

关于这种类型的分配正义问题,最典型的案例是医疗领域当中稀缺器官的移植,每一个病人对某一待移植的器官提出的要求的强度是不同的,如果直接把这一器官给予要求的强度最高的人,如最需要的人,其他人会提出反驳说,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任何重视,不赋予他以任何获救的机会是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个人分立性而言,最重要的是每一个病人都应该有公平的机会获得这种善,虽然最终的结果不一定是获得了这种善,但是,获得公平的機会本身就表明了个人自身的内在价值没有因为其他一些不相关的理由而被忽视掉。

综上所述,个人分立性说明了公平的含义,公平也解释了如何满足个人分立性的要求。任何一种分配正义理论,在试图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性要求相互冲突的问题时,只有首先是公平的,能够被所有人接受,才不会忽视人与人之间的分立性。在社会合作的领域,这种公平与分立性是通过相互性体现出来的,在非社会合作领域,这种公平与分立性是通过合比例地满足要求的公平分配原则体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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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晋运锋.论分配正义视角下的公平问题〔J〕.社会科学战线,2017(9):35-42.

(责任编辑:颜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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