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等三原告与柳某某、Z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2018-11-13张修峰
山东青年 2018年9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张修峰
摘 要:将车辆挂靠在Z公司经营的柳某某,应张某某要求将月饼机器运送到T县。卸货时因张某某指示不当,而柳某某均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造成月饼机器意外滑落,砸死张某某。对此,张某某应负主要责任,柳某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被挂靠单位Z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词:安全注意义务;挂靠关系;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4日,被告柳某某应张某某的要求将保养好的月饼机器从J市运送到T县。2017年8月4日晚上六七点钟左右,被告柳某某按照约定将三台机器运至T县,后在张某某的带领与指示下将车辆停靠在赤城街道赤义村集体屋月饼厂前。停车后,被告柳某某等人将绑机器的绳子解开,拿掉盖在机器上的雨布,张某某遂联系叉车司机前来卸货。 而后,为方便卸货,张某某指示被告柳某某将车子重新挪动停靠。车辆最后停靠的位置整体地势北高南低,车辆的车头朝东南,车尾朝西北,车子左后轮停在月饼厂前面一个斜坡上,其他三个车轮停在斜坡下的路面上,路面和斜坡存在约5厘米左右的高度差,因此,车辆最后停靠完车身略有倾斜。车辆停好后,叉车司机同被告柳某某、张某某一起放下汽车右边的挡板后离开去开叉车。之后,靠近车头位置的一台月饼机器从汽车上滑落,撞向站在靠车头位置的张某某,致使张某某死亡。事发当时,被告柳某某站在靠近车尾位置。
经审理查明:
本次事故中,张某某的医疗抢救费用为14422.04元,火化费用为5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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