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与抵押权竞合时各方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2018-11-13万富强王佳华
山东青年 2018年9期
万富强 王佳华
摘 要:所有权保留制度与抵押权制度发生冲突时,如何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予以最全面和最合适保护的问题意义重大。当事人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之后,虽然出卖人丧失了对标的物的占有,但其仍可基于所享有的标的物所有权而设立抵押权,这就产生了所有权保留和抵押权的竞合,而其不仅可能会对抵押权人将来就标的物实现擔保物权产生一定的影响,也与买受人最后是否能够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息息相关。在所有权保留合同双方与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产生矛盾时,笔者通过权衡民法的价值取向和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制度意义,阐述了冲突产生的原因和解决冲突的方法。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动产抵押;利益平衡
引言
所有权保留买卖尚未完成前,出卖人仍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作为所有权人,出卖人当然有权利另行处分标的物;而保留买方作为保留物的现实占有者,也可以基于占有这种公示另行处分标的物。在所有权保留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另行处分保留物时,笔者以平衡各方的利益为原则,通过各种可行性分析研究提出了解决该项矛盾的意见。
一、 所有权保留买卖概述
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其权利义务模式已经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例如,最初的合同当事人只限于保留合同双方,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交易的扩张,现已涉及到了保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与之相适应便出现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延长的所有权保留和聚合的所有权保留等制度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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