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应以什么标准来认定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2018-11-13曹良德

山东青年 2018年9期

曹良德

摘 要:无论是在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标准都比较混乱,没有一个科学统一的标准,要想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是难以想象的,应当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故意伤害;客观方面;因果关系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犯罪嫌疑人倪某某为一业主安装彩钢瓦时,与不满其施工致自家房檐口损坏的楼下业主蒲某某发生言语争执,蒲某某为阻止倪某某施工先击打其耳根部一拳,倪某某挥拳击打在蒲某某左腮部,致对方倒地后脑部受伤。经鉴定,蒲某某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二、分歧意见

对该案中倪某某行为的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倪某某挥拳击打在蒲某某腮部,致其倒地。鉴定意见只能证明蒲某某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不能反映致伤原因,按照事实无法查清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只能将蒲某某的伤情认定为其被击打面部后倒地头部碰撞地面所致。倪某某挥拳击打蒲某某面部的行为有防卫性质,只能推定其对该后果存在过失心态,认为应将倪某某行为定性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倪某某击打蒲某某腮部,致其倒地。倪某某故意击打他人,致使蒲某某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三、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倪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