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对“东方专制”的构拟
2018-11-13王向远
华夏文化论坛 2018年1期
关键词:法律
王向远
【内容提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在西方人“东方观”构拟的过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全书建立在“东方—西方”二元对立的思维之上,在“东方—西方”的对比对照中阐述“法的精神”,为此把前人对土耳其奥斯曼“专制”的评价扩展到整个东方世界,抹平了东方各国历史文化的巨大差异性,把“专制”视为东方各国普遍固有的政体,从而在法学意义上构拟了同一的“东方”与清一色的“东方专制”,在此过程中不惜扭曲、误解、丑化、妖魔化东方国家,也必然出现史实与逻辑上的种种缺陷与问题,直到今天仍有批判考察的必要。
18世纪法国启蒙主义思想家、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之一孟德斯鸠(Charles-Louis Secondat,baronde La Brède et de Montesquieu,1769—1755)的《论法的精神》(1748)一书,作为法学理论原理的奠基性名作,读书界人所共知。他所提出的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分立”的分权说,“以权力制约权力”制权说,以及“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的“自由”界说,都对现代政治学与法学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论法的精神》作为一部法学理论著作在法学原理上的独创性价值是毋庸置疑的,但这方面的论述评说已经汗牛充栋并形成共识,无需赘言。但从西方的“东方学”与西方人的“东方观”的角度看,《论法的精神》中关于东方史料的使用有欠严谨之处甚多,关于“东方专制”的论述充满傲慢与偏见,矛盾重重、逻辑混乱,因而有必要对它做另一视角的批判考察。
一、“专制”及“东方专制主义”界定的含混
在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中,“专制”一词是作为一种政体概念使用的,他认为:“政体有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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