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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发生的工伤纠纷

2018-10-25阿成雄

西部论丛 2018年10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试用期工伤保险

阿成雄

摘 要:在工作中,遇到工伤的情况是在所难免的。无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从降低用人单位风险的角度,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上述规定,旨在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規定参加工伤保险,并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惩罚。但是实践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未及时参加工伤保险,特别是在法定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期间,包括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就已经发生工伤的情况,如何应对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发生的工伤纠纷,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减少自己的风险,谈谈我的看法。

关键词: 工伤 劳动合同

一、规范管理依法参保

1.试用期的员工也要缴纳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法》[1]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试用期包含在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却只为试用期届满后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2.合理安排新员工入职的时间,避免工伤发生却未参保的情形发生。

由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的原因,用人单位可能在员工到岗后在下一个征缴周期内才能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我们无法改变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的工作时间,但是,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的安排员工招聘的进程,缩短员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其次,一旦员工入职,建议用人单位当即前往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人员的增减的备案登记。

3.发生工伤后,应立即参加工伤保险或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员工发生工伤后,尤其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双方经常因为赔偿的事项发生激烈的争议,员工为了获得赔偿往往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用人单位因此解除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正是由于双方对立的角度,用人单位也经常忽略另外一种解决争议的途径。《工伤保险条例》[2]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发生工伤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保险费用和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首先应当维持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做好劳动者的工作。同时当即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后,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发生的费用。

二、员工体检不可忽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因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法律并未将因病死亡排除的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无形中给用人单位额外增加了风险。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员工入职时的身体状况的检查,无疑成为用人单位防范工伤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矿产、物流等劳动强度大的用人单位而言就更为重要。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前对员工的身体条件等进行检查,并将此作为录用的条件,并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检,在很大程度可以避免用人单位此类工伤情形的发生。

三、重视证据积极应对

工伤的认定,遵循最基本的“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但是,现实中并非所有的“工伤”都完全符合“三工原则”。《工伤保险条例》从举证责任的划分等方面对劳动者进行立法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尽管该条款在理解与适用上仍有争议,但是司法实践中普遍的观念是,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是因工受伤,就认定为工伤。在这种观念的指引下,受伤员工申请了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必须积极应对,并且对是否属于因工受伤进行举证,否则,工伤认定机关将作出工伤的认定结论。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对员工安排工作等事项保留充足的证据,避免用人单位举证不能或不充分的情况下,将明显不是工伤的认定为工伤。

四、重伤不“私了”

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出于节约成本考虑,往往采取与员工私了的方式处理工伤事件。这种现象在员工发生重伤,可能被认定为一至四级伤残时尤为突出。用人单位可以以一个相对“低廉”的价格换取“和平”地解决问题。殊不知,这种做法很可能为用人单位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

五、商业保险作补充

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未缴纳工伤保险的风险,往往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并且单纯地认为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工伤保险的完美替代。但是,这种做法不但不能减低用人单位的风险,反而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支出。

六、结语

工伤的发生,用人单位不能避免,但是用人单位注重在日常过程中的规范管理,积极面对工伤事件,尽量避免与员工矛盾的激化,及时参加工伤保险,通过合理的商业保险等补充方式,是可以达到降低用人单位工伤法律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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