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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家庭婚事代际间的财富转移浅议

2018-10-25吕越

西部论丛 2018年10期
关键词:彩礼婚姻

摘 要:农村的高额彩礼作为一种社会热点引发了对代际财富转移的新思考。本文旨在新婚姻法解释出台的背景下,研究城市家庭在缔结婚姻过程中的新现象,和其对于代际财富转移的影响。

关键词:彩礼 婚姻 财富转移

近几年,关于农村高额彩礼的研究引发热议。彩礼作为一种特殊的“礼物”交换,在缔结婚约的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大部分学者认为,在农村,彩礼主要有两种功能:一、权利的让渡:劳动力的转移,农村传统思想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如泼出去的水”,“出嫁从夫”。这时,彩礼作为一种权利让渡的象征,意味着女方自此从娘家人变为婆家人,身份的转变同时也视为劳动力转移;二、财富的转移,彩礼作为一种流动货币,被认为是男方对女方家人多年养育和培养女儿一种补偿,是婚姻文化中重要的一环。而如今,高额彩礼的盛行,被批判不再是一种文化象征,而具有了工具性和剥削性,其中危害对象为家中的女儿。由于农村家庭子女多,又受传统习俗影响,依旧以传宗接代为核心,存在着重男轻女的思想。为了给儿子娶妻,强迫家中女儿出嫁以换取彩礼钱,将隐形剥削套在女儿身上。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 ,这类现象有所减轻但依旧存在。在城市,这种高额彩礼的现象相对于农村较少。因为经济水平的不同,城市家庭往往有一定的积蓄用来为子女结婚准备,儿女的性别差异也不甚明显。男女双方对彩礼问题,一般不会产生严重的矛盾。但在婚姻财产代际转移过程中,也会有一些问题出现,尤其是新婚姻法的颁布,使得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有所争议。这时,彩礼和其余婚前約定作为一种超脱于不动产的流动性资金,重新以一种平衡双方家庭关系的方式呈现。

婚姻是人生命中所经历的重要阶段,它也是家的结构重组。从表现形式上,是双方财富、心理和生理的结合;从本质上看,是双方的一种特定的社会盟约。家的建立也意味着财产的代际转移和重构。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大部分父母在子女即将结婚前都会出资帮助子女购置不动产或是赠与子女物品,这是中国自古以来便有的“传家”思想。不同于农村因传统思想的影响,导致高额彩礼的现象。城市由于其快速发展和多元性,在婚姻建立过程中的现象更值得我们去关注。

自2011年新婚姻法(司法解释)颁布,社会各界引起热议,由此产生的影响也在缔结婚姻前和婚恋市场上发酵。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体现:一、女方对男方的要求提高。在结婚前,受“随夫居”婚居模式影响,多数家庭都约定俗成由男方购买房屋。但婚姻法规定“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在大部分适龄结婚的青年来说,都无法一力承担购买房屋,需要父母的资金支持,婚姻法规定将房屋所有权归属于个人财产。女方往往会认为这是一种不平的待遇,并由此产生一种新说法“不在房产证上增加我的名字,就是不爱我。”故产生的后果便是女方要求男方在房产归属上有所让步,即添加自己的名字;二、婚恋市场上择偶观的改变。现代城市女性都有独立、自主的思想,有自己的工作和家庭的支持。不同于过去的考虑对象先看对方是否有房有车,现代女性更注重对象的品质和潜力,倾向于“潜力股”。新婚姻法的出台对这类女性并没有什么影响,反之引起好评。三、父母间的见招拆招。在双方家庭还没有交融时,父母对于子女婚姻的安心程度往往来源于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共有财富的产生使得人们的关系更加紧密。当新婚姻法的出现使得父母对子女的婚姻产生担忧,便有了这样的情况:婆婆A为防止儿子媳妇离婚分得房产,在为儿子出资购置婚房的时候写上了自己的名字;丈母娘B在婚前陪嫁是赠与一套女儿独有的营业房,因为属于个人财产。

城市中因新的婚姻法解释出现了新的现象,新的现象使得通过婚事,代际中转移财富的方式变的多样。彩礼和返还成为除不动产之外一种让双方父母平衡心理状态,加强亲密度的有效途径。正是通过这种途径,双方在商议后,不论如何变化,人们在面对婚姻都是慎重而期待的。不仅归因为法律条款,更是代际传承中,一代对下一代新生活的期盼。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也提到过,农村通过分家来实现家庭公有财产的私有化。城市中,父母通过出资帮助子女拥有个人财产,以期望子女保持良好的生活质量,不受委屈。上文中提到的三种情况对于现代城市,其实是一种大众化印象,和少部分家庭的刚性要求。究其源头,都是父母对子女的一腔爱护之心,真实案例中,往往会以商议的形式得以解决这些问题。关于城市方面婚事代际间的财富转移,现有研究较少,但在城市化进程中,社会理念和法制的思想进步可能使得未来的形式更加多样。

参考文献:

[1] 陶自祥.高额彩礼:理解农村代内剥削现象的一种视角——性别视角下农村女性早婚的思考[J].民俗研究,2011(03):259-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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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罗德聪.新婚姻法解释中夫妻财产关系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6(07):285-286.

[5] 万伟伟.《<婚姻法>解释三》形势下夫妻离婚时的房屋归属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1(13):77-78.

作者简介:吕越(1994—),回族,籍贯:宁夏银川,学历:硕士,单位:宁夏大学回族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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