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2018-10-25官杨

西部论丛 2018年10期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修改措施

官杨

摘 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自颁布实施以来为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人民法院的公正性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是我国法律组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原先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不能充分解决时代发展所产生的问题,很多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的需求。研究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问题可以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有效的监督政府正确的行使权利,缓和社会矛盾。本文笔者从现代行政诉讼制度的不足中进行分析,探究其修改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 修改 措施

法律保障着公民的合法权利,作为跟老百姓息息相关的行政诉讼法更是备受关注。它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实时的处理行政案件以及监督政府正确行使执政权利。从它问世以来,为我国行政诉讼方面提供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如今的需求。行政制度受到挑战,部分基本原则缺失、诉讼类型的不足等已成为一项项急需解决的问题。认清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现状,寻求解决问题的看法和措施。

一、行政诉讼法的制度的存在的问题

1.1不合理的受案范围

随着20多年的实践,公民权利的保护范围的需求在逐步扩大。行政诉讼法中采取了直接举例、否定排除以及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即使这些规则的初心是好的,统一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但这也让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范围受到限制。具体诉讼行为的种类过少,不符合主观需求。许多“民告官”的侵权案件得不到受理,这些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处罚,走不通法治道路,结果过多的人依靠信访来寻求解决问题,这种现象是不合理的。

1.2不完善的审判监督程序

法律的出台需要实施和监督,不然就如同虚设。但一些地方政府干涉法律,对法院加压使得法院对部分行政案件不受理、不登記。即使法院立案开庭,可是有的政府机关责任人不出庭,也没有强制性措施,没有被告人到场根本无法审理,法院只好私下调解,即使原告撤诉但是实际问题得不到解决,就造成信访压力过大。另一些行政被告败诉后,认为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就不履行法院判罚,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些现象得不到有效监督,没有相关人员的介入受理,使得官与民的矛盾日益增加。

1.3不足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存在弊端,期限太短,过于急于求成追求效率往往事倍功半。行政管理要充分了解调查事件的整体性和局部性。起诉期限规则内容不明确相互矛盾,没有考虑到实践中的许多复杂情况,也没有考虑到行政行为没有送到有关利弊人员的情况。不健全的基本制度,没有规定行政诉讼时效的阻滞等问题,因此要对起诉期限作出一定延长,并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明确的说明。

1.4复议机关的不作为

据相关调查,中国每年的行政诉讼案件超过10万件,但是行政复议案件少之又少,两者比例严重不平衡。后来推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情况得到了好转。但远远没有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按照原《行政诉讼法》25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则不当被告,复议机关决定改变则当被告。

二、行政诉讼法修改后采取的措施

2.1扩大受理范围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新增了对农村土地、低保社保等权益的保护。随着我国近些年的城镇化建设,影响城市拆迁和农村土地建设。越来越多的土地承包权被侵害,部分地区法院对于此涉及土地问题的案件不立案。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必须受理此案件,保证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如地方政府没有满足当地百姓的最低生活保障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扩大受案范围是一个大方向,公民会有更多的权利被保护。

2.2加大不履行法院判决力度

加大法院的强制性措施就是意味着强行解决问题。加大部分政府不出庭的强制措施,确保行政诉讼“告官要见官”,有利于案件的受理。作为违规单位的领导要负有直接责任,如有不履行法院的裁决将采取包括从银行账户罚款、公示公告、司法拘留等措施。这对许多单位的领导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促使政府实施权力的正当性合理性,有利于调节官民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2.3完善起诉期限和诉讼程序

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弥补了原来规定时间较短的缺陷,给原告充足的时间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起诉期限延长也给了行政人员决策的稳定性。修改的法案还规定了方便原告行使权利的口头起诉,即当事人不能有效的递交书写起诉状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起诉。另外跨地区管辖也很好的打破限制地方行政机关的束缚,稳固了审判的公平性。

2.4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一修改有利于改变复议机关成为“维持会”而影响复议制度的社会公信度。复议机关拥有宽松的权利,对案件的调查也更加方便快捷,其修改的目的一是要复议机关合理运用权利和资源,改变消极态度,做到一丝不苟的对待工作,妥善处理行政问题。二是作为共同被告的话有利于加强责任感,进一步了解案件真相。简单说这是一次明智的改革措施。

三、总结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符合当代社会所产生的新问题,进一步满足社会的需要,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迈上了一大步。为公民提供更加明确的制度,更加有利于政府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世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东西,修改后的法案也留下了疑难课题,比如没有设立行政法院缺乏新动力、以及司法解释的问题继续留下隐患等。笔者认为任何事物都要接受时间的洗礼,只有不断的实施监督才能更好地发现问题并解决。此次的修改只是日益完善的法律体系建设的一步,相信在以后会有更好地改革路线。

参考文献:

[1] 杨红.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研究[D].苏州大学,2016.

[2] 苏春慧.浅析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2(32):243-244.

[3] 莫于川,雷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路向、修改要点和修改方案——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中国人民大学专家建议稿[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27(03):17-52.

[4] 刘恒.实施行政诉讼法面临的若干问题探析[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01):55-62.

猜你喜欢

行政诉讼法修改措施
解答排列组合问题的几种常用措施
求函数零点个数的措施
解答高中数学问题的几个常用措施
行政诉讼法中第三人的管辖异议权
浅析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现状及困境
探究以现代法治精神推动行政诉讼法修改
试论小学生作文能力的培养
“以读促写”与“以改促写”英语写作教学对比研究
省农委举办新《行政诉讼法》学习培训
阅读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