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法律实务角度看协商的法律主体

2018-10-25孙曦

西部论丛 2018年10期
关键词:协商

孙曦

摘 要: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新的劳动争议不断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劳动法律关系和其他劳动关系,一直是一个难点。我们试图从劳动关系入手,通过对法律实务角度,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对协商的法律主体进行分析。

关键词:法律实务 法律主体 协商

一、当前协商法律主体现状

中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适用本办法。依照本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和职工。”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部分,劳动法和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是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定义。但是如何设置主体资格、劳动者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并没有做出规定,只规定了最低年龄劳动者的资格标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法的制定,根据劳动计划和政府主管部门及劳动市场与劳动行政部门的指示,没有自由,没有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制。但是在日益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数据主导了对劳动力的需求,要求人们在使用上有更多的自主权。

二、被雇佣者的主体分析

公民在劳动法中,劳动权利和劳动能力以及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公民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公民享有劳动权利也将享有劳动能力,反之亦然,劳动权利与劳动能力具有统一性。

( 1 )民事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实践能力的持续时间是协商的法律主体需要考虑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到死亡,甚至延长到生命周期,公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享受由他们的监护人来实施;而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取决于劳动者用自己的劳动通过劳动实践来实现,因为劳动的自然属性和劳动者不能分离,劳动行为带有个人财产,公民没有劳动能力,其他人不能用公民的劳动来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 2 )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原则一致要求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能力统一。法律禁止雇主使用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并限制了人权,另一方面,赋予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劳动权,如果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根据劳动权,将会导致法律体系内部逻辑混乱和司法实践中无法操作的性别。

( 3 )完善劳动能力和限制劳动能力的差异不存在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有人认为,中国劳动法“应当雇用满16岁的18岁以下从事繁重劳动、有毒、有害或危险作业的公民”的要求,在法律规定的年龄限制内能力有限的工人,18岁及以上的公民作为完美劳动行为能力的工人。我们认为这一理解值得讨论。第一套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充分的劳动能力,限制了劳动能力;其次,能力限制是相对正确的能力,行为能力范围小于正确的能力是主要力量受到限制,而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能力在范围内是相互对应的。《劳动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规定,对拒绝从事超重、有毒、有害或危险劳动的未成年工人来说是合法的劳动权利能力,相应的,《劳动法》不要求准备从事超负荷、有毒、有害劳动或危险作业的未成年人。

三、用人单位主体的分析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具备的下列条件。具有资格的单位主体还包括两个方面,即具有人格权的能力和能力。人权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有用义务和资格的能力。人的能力是指法律规定,人要服从自己的行为,利用人权并为人们承担义务资格。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具有的人格权能力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 1 )就业权利和义务,( 2 )劳动管理权利和义务,( 3 )劳动报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分配,( 4 )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雇主权利能力的限制是资格要求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

劳动法律法规中对用人单位劳动能力的规定,与劳动权利能力范围一致。法律赋予了具有单位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能力的人,也赋予了实现勞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能力。

用人单位需要有以下的条件: ( 1 )独立的处置手段,包括生产工具和设备,生产材料和劳动对象,一些自有资金。( 2 )完善的劳动组织,包括劳动组织和内部劳动规则。( 3 )相应的技术要求,包括生产工艺和生产工艺。如果确定了这些条件,组织可以参与劳动标准的法律关系。其雇主资格赋予了达到法律标准、享有权利和能力的有用的人类行为能力。具有资质确认单位主体应管理劳动行政机关。在我国没有建立资质单位主体确认制度的情况下,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确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成为难以评价的问题。

主体资格和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在获取程序上有所不同,公民的自然属性未经确认当然是基于社会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作为公民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法。作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主体,服从一定程序成为合法的社会主体,然后才能参与劳动法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条件应该是合法的社会主体,是依法成立的。中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要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村承包户除外。个体经济组织,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并建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建立社会团体(如工会)或登记(公民社会)。

四、结语

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来讲,劳动法律关系首先是社会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体。在法制社会中,任何协商的法律主体都应该根据法律进行活动,确保协商主体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1] 陈建华.立法协商主体探析[J].河北法学,2016,34(03):2-12.

[2] 朱哲,关振国.发展协商民主的几个维度[J].理论探索,2014(06):77-81.

[3] 李麒,王继军.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J].中国高等教育,2012(24):43-45.

[4] 李伟迪.法律实务能力型人才培养研究[J].怀化学院学报,2010,29(04):119-123.

猜你喜欢

协商
我国新型政党制度视域下的政党协商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人民政协:谱写协商民主新篇章
从“古运河的新故事”看提案办理协商
人大协商研究综述
社区治理中协商民主的价值、困境与出路
政党协商运作程序研究
深刻领会政党协商的新要求
协商民主的生命力在于注重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