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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小学校园意外伤害的责任问题

2018-10-21马君

学校教育研究 2018年1期
关键词:学校教育学生

马君

近年来,在校学生(指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如何及时、正确地界定、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一度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立完善的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制度,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强化安全意识,为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切实的保障机制,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正确界定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明确各方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之后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理。下面,我结合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根据我国现行实际,就以上问题尝试进行一些探讨。

一、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一)学校与在校学生不是监护关系

有人认为,既然学生上学了,就是“将孩子托付给了学校”,其监护人就无法对学生行使人身安全管理、教育方面的监护职责。而将该项职责“暂时移转”给了学校。因而学校就对学生在校期间有监护责任,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就是监护义务或者是部分监护义务的移转。这种观点是长期以来人们司法理念的一个误区,并不正确,事实上,人们常言道“将孩子托付给了学校”中的“托付”,是一种民间的说法,不是法律概念。监护主要存在于特定的人身关系与特定的情形之中,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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