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
2018-10-21张峥
科学导报·学术 2018年18期
关键词:基本原则
摘要: 诚实信用是产生于道德观念的一个法律原则,随着法学的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已从私法领域过渡到公法领域。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法的各个领域都以适用。该原则既可以促进我国诚信政府的建设,又可以完善我国行政法治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行政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首次提出应当是2003年我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含义,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机关之活动应以维护社会之公益和保障相对人之正当权益为行政目的。公益为行政权行使之起点,但行政权力之运用,并非可以无视相对人之正当权益。因为保障公民正 当之权益,即个人之人权亦是人民制定宪法、成立政府之根本目的。其实,行政权力行使之公益原则,乃是相对于行政机关之“私利”而言,其禁止的是行政机关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而维护社会之公益与保障相对人正当之权益,却是行政活动应有之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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