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法人代表人的复合多元模式选择
2018-10-21张艳芳雷世平
教育与职业(上) 2018年5期
关键词:高职院校
张艳芳 雷世平
[摘要]我国立法以“法定代表人”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专有术语,确立了法人代表人的法定唯一制。但是,法人的代表人既不应“法定”也不应“唯一”,甚至也不该局限为自然人。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法人代表人沿用法定唯一制,会面临法理尴尬和现实弊端。未来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法人代表人的确立,应该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采用章程规定的方式,坚持复合多元的模式选择。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 高职院校 法人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复合多元
[作者简介]张艳芳(1974- ),女,湖南株洲人,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基础教育学院,副教授;雷世平(1962- ),男,湖南长沙人,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基础教育学院院长,教授。(湖南 长沙 410124)
[基金项目]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DJA160283,课题主持人:雷世平)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8)09-0037-05
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明确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由此,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改革的星星之火在全国职教领域渐成燎原之势。目前,对于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这种进行所有制结构改革探索的全新办学模式,我国相关法律还只解决了其法人主体资格问题,并没有解决其依法自主办学、进行法人化治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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