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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治理能力的提升

2018-10-21刘罗

名城绘 2018年9期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

刘罗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生态系统逐步拉响了警报,亮起了红灯,以往人们为了生存、解决温饱问题,对生态环境造成了许多不可挽回的损害,这些不科学的行为使得生态环境的恶化与污染累积到一定程度,严峻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阻挠经济建设、制约社会发展、影响公民生活的突出短板。

关键词:突发环境事件 ; 行政伦理; 生态文明建设

一、我国环境治理现状

生态文明建设是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必然举措,也是维系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和谐共生的重要纽带。近些年,我国环境治理进程不断加快,无论是宏观层面的环保立法,还是微观层面的专项督查,环境治理明显加强,环境状况得到改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

但也要看到,我们以往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牺牲环境换来的经济发展,造成环境损失巨大,在这样严峻的环境形势下,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诸如“明星企业暗管偷排”、“三万吨垃圾抛入长江”、“常外毒地事件”等损害生态环境的事件屡见不鲜。这说明环境问题复杂多样且层出不穷,环境保护工作量之大使得政府监管力量难以匹配;加之有的地方、有的企业“开具空头支票”,光说不练,更有甚者,“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使得监管在明处,非法排污在暗处,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难以做到全覆盖;再者公众对环保问题也愈发敏感,特别是空气质量问题---“令人谈之色变的雾霾”,在这样的环保高压下,更加剧了环境治理的难度。

二、我国环境治理面临的问题

2.1 环境治理认识表象化、片面化

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类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这正是基于对人与自然具有一体关系的这种科学认识,也为从思想上“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在于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生态文明理念的核心在于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然而,当前公众对环境治理的认识还存在单纯、片面、局限于表面等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将环境治理仅仅理解为环境卫生的清洁等浅层生态知识方面,环境道德感和责任意识淡薄,依赖心理严重,对于政府主导下的法律法规、治污减排措施、行政管理、民间环保组织和绿色生活等方面的环境治理漠然视之,并不能站在国家发展全局高度上全面把握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理念的科学内涵。

2.2环境治理实践模糊化、形式化、孤立化

模糊化问题主要表现为环保机构职能交叉又分散、权责错位、分工不当使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常常“群龙治水”,找不到或找不准环境治理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又或者竞相揽权卸责、争功诿过,致使环境监管无力,治理效率低下。究其原因是根据现有职能部门的划分,海洋污染由海洋部门主管,陆地的水污染则由环保部门主管;二氧化碳作为温室气体,它的排放由国家发改委主管,而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空气污染物则由环保部主管。再如,对于地下水污染的防治,国土资源部负责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水利部负责指导地下水的水量、水质监测,而环保部则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形式化问题主要表现为某些政府颁布的环保政策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公众执行流于形式,造成政策陷于空转难以落实。譬如“限塑令”已实施十年,但处境尴尬,几乎沦为“卖塑令”。塑料袋几乎无处不在,虽易被忽视但渗透到每个人生活的点点滴滴中,政府监管力量再强大,面对海量生活细节也难免左支右绌;公众过度依赖于塑料袋的便利,消费习惯难以割舍与改变;生产企业和零售商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想方设法地逃避监管;总之,监管有难度,生产有利益,消费有依赖,各方行为的交叉地带,恰为塑料袋留下生存空间,使得限塑令政策的执行效率低下,陷入监管之难。孤立化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环保部门管理理念滞后,习惯于包办一切,过度强调政府主导的作用从而忽视了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优势,导致环境治理的协同效应难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长期以来的传统管理模式是“大政府、小社会”,这种行政管理体制在环保领域也是如此,政府管理部门往往习惯从便利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思考问题,并未完全理解公众参与对于环境治理的意义,在实施环境治理时容易“大包大揽”,很少引入公众参与机制,甚至认为公众参与会对行政决策造成消极影响,影响行政效率。因此,非营利环保组织的作用更加被忽略,反而认为他们会给管理部门带来更多的麻烦,引发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然而,“众人拾柴火焰高”,环保非营利组织相对于分散的个体而言,他们的环保意识更高,专业知识水平更高,他们在政府职能真空处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为社会大众提供了政府做不到、做不好、不便做的公共环保服务,他们在推动公众参与、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改善和监督企业和公众的环保行为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有效性。

2.3 环境治理制度欠缺化、复杂化

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离不开制度保障。现阶段,国家环境治理制度还存在不完善、操作执行困难等问题。比如,关于环境治理中有些法律规定了“谁污染谁负责治理”,但由于缺乏生态损害赔偿的相关政策法规,缺少明确的治理标准和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这一规定在实际生活中难以落实。若想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污染,公众受害,政府埋单”的问题,应明确责任主体、环境损害的判断标准等,制定更为完整系统的政策法规与制度,有效引导环境治理。好的制度需要严格地执行,也需要配套制度的完善。据统计,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4.87万件,审结4.59万件;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48.1万件,审结44.2万件;受理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7.76万件,结案6.73万件。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全国法院受理社會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83件,审结92件,2015年7月至2018年4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1431件,审结991件。2015年12月至2018年5月,各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8件,审结3件。

三、结语

为尽快实现公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迫切愿望,化解环境监督管理的难度,获得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实效,应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好环境治理关于认识、实践、制度等层面存在的问题。环境问题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单纯的市场治理和社会网络治理往往可能导致失灵,需要政府通过强制力介入环境治理。但是这并不表示“政府万能”,对政府介入的正确理解应该是政府通过设立环保标准以及考核等责任为市场和社会机制的有效运作提供条件。因此,从认识层面来看,需要从长远出发,把控全局、深入透彻地理解提升环境治理能力的必要性; 从实践层面来看,需要明确职能,划分责任,通力协作,将环境治理落于实处;。

参考文献:

[1]朱作鑫.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J].中国发展观察,2016,05:49-51+33.

[2]严厚福.损害生态环境必须“应赔尽赔”[N].浙江法制报,2017-12-21014.

(作者单位: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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