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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侦查新探

2018-10-19王贤德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证券交易侦查人员证券市场

王贤德,安 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一、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概述

我国《证券法》第77条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作了规定,该条以列举和兜底的形式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表现,但并未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作出概念性的定义。法条规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主体可以是普通个体也可以是单位,可以是单个主体行为也可以是多个主体的合谋行为。操纵证券的手段多样,法条更是以“其他操纵手段”作为兜底,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客观上造成虚假的市场供需关系,影响了证券市场交易量和证券交易价格,都可以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在行为结果方面主要就是扰乱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经济金融秩序,同样也伴随着行为人自己获取了非法利益,造成了其他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可以概括性定义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证券管理法律法规,单独或合谋利用不同的手段控制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严重扰乱正常的证券市场金融秩序,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趋势

(一)多层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案件高发多发,涉案金额巨大

当前,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突破 3000家,“新三板”挂牌企业超过1万家,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市总体规模已与股市相差不大,滋生证券犯罪的市场基础快速扩张。从证监部门统计的数据来看,2012年至2016年底共上报异动快报670起,其中市场操纵类案件线索87起,占期间上报案件总量的12.99%,从市场操纵线索的数量来看,过去四年呈现出上升趋势,2012年至2016年分别为8起、17起、11起、29起、22起,市场操纵类线索的占比从2012年的 7.21%至 2015年的 20.28%,2016年为16.92%。从证监部门移送的操纵市场案件占比来看,也呈现上升势头,2007年之前仅为10宗,占办结总数15%,2008年至今案件为56宗,占办结总数85%。从涉案账户及金额来看,2001年至2008年,市场操纵类案件平均动用账户300个,涉案资金超过20亿,非法获利达到2.5亿元,犯罪周期超过1.5年;2008年至2017年,市场操纵类案件平均动用账户3000个,涉案资金超过200亿,非法获利达到100亿元,犯罪周期3个月,仅徐翔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徐翔操控账户139个,与13家上市公司董事长或实控人合谋操纵股价,非法获利93.38亿元。①信息来源于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线索量的调研统计。

图1 “张家港行”股票操纵示意图

(二)次新股成为证券操纵的重灾区

次新股①次新股的内涵是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相应变化的。一般来说一个上市公司在上市后的一年之内如果还没有分红送股,或者股价未被市场主力明显炒作的话,基本上就可以归纳为次新股板块。具有发行市盈率低、概念新、流通盘小的特点,很容易入庄家法眼,成为股票操纵的重灾区,更容易聚集证券市场风险和泡沫。如最近发生的“江阴银行”、“张家港行”股票操纵案,操纵行为人都是选择次新股作为操纵股票对象,获取了巨额的非法收益。

如图1所示,操纵张家港行股价期间,北八道集团控制了300多个账户,包括员工及员工相关账户和配资中介提供的账户两种类型,极具隐蔽性。庄家的操纵套路很简单:在前期疯狂买入次新股股票,吸引大量的市场眼光,普通的投资者误以为有利好消息而跟风买进,股价被拉升至预定区间,庄家便适时大幅抛售,而等待高位接盘投资者的则是漫漫下跌之路。上图可见张家港行2017年2月6日开板后,普通投资者在误认为该股票利好的情况下,疯狂跟进,之后的30个交易日股价一路被拉升涨幅达到260%,市盈率高达78倍,远超同期银行业6倍左右的平均市盈率。以2018年3月15日收盘价看,张家港行开板后的股价拉升涨幅已经完全回吐,高位接盘的投资者持有至今损失将达70%。

(三)依托网络的跨区域甚至跨境证券犯罪日益增多

操纵行为人的操纵手法从 “做庄”、“抢先交易”和“信息操纵”等模式的变换,到近年来的跨市场操纵、国债期货合约操纵、通过网络高频操纵,再到近期出现的 “温州帮”快进快出式的短线操纵和利用“沪港通”进行跨境操纵等新的手法。操纵行为人充分利用证券市场的漏洞,通过控制资管产品账户、借助大宗交易渠道、利用融资融券机制、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节奏等手段,意图逃避打击。[1]

当前,证券交易已经全面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各类跨区域、跨境证券交易的壁垒正在逐步破除,投资的便捷程度大幅提升,更由于高频交易的兴起,证券交易涉及的数据维度及数据量日趋增多,展现出大数据的特征。大数据分析手段在打击和防范证券犯罪中的作用日趋明显,对警方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开展犯罪打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侦办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的主要困难

(一)取证难度大

操纵证券交易犯罪案件中所要收集的证据数量多、证据种类特殊,除电子证据外,证券交易账户的开户资料、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对账单等涉及金融证券等专业知识的证据都对侦查人员开展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操纵证券交易犯罪中,犯罪人通常通过热键委托或网上交易委托的方式完成不同证券账户的交易操作,这种犯罪行为无客观意义上的犯罪现场可言,这也使得犯罪结果发生地和犯罪行为地分离,加大了取证的难度。操纵证券交易犯罪中,犯罪人从建仓阶段在不同的证券公司开立大量的证券账户到操纵结束后平仓获利,往往时间跨度大、涉及地域范围广,同样也会带来一系列取证难度加大、不同地域的侦查管辖等问题,极大地加大了侦查破案的难度。[2]

(二)侦查人员受传统的侦查模式或者侦查思路的限制

操纵证券交易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多采用热键交易委托或者网上交易委托的方式完成证券交易,这种交易方式主要是通过计算机远程操纵完成。此时犯罪人处于现实的空间,而犯罪却发生在虚拟空间,相比于传统犯罪直接的“人—事”关系,操纵证券交易犯罪中夹杂了计算机或者网络这个“电子代理人”①在电子合同等电子商务行为中,“电子代理人”是指利用电脑程序以电子化或自动化的方式,独立开始行为或者对电子记录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作出反应的自动化手段,是一种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参见王利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59。的角色,这种“人—机—事”的犯罪关系,也就意味着侦查人员要重点从计算机或网络这一连接虚拟空间犯罪和现实空间犯罪人的连接点入手,[3]在操纵证券交易犯罪中,犯罪人操纵证券交易的犯罪手段必然在证券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的计算机系统以电子数据或者电子资料的形式有所呈现。同样,这就涉及到对电子数据这一特别的证据形式的收集和保全问题,电子数据具有独特的高科技性、无形性和开放性的存在形式,也具有容易泄露、容易改动、容易出错的特征,甚至有些电子数据加密储存的情况,还需通过侦查人员通过特别的破译程序来获取。[4]随着科技手段的进步和证券市场的发展,“抢帽子”型证券交易犯罪中犯罪人所采用的操纵证券交易的手段更加智能化、更具有隐蔽性,这些都对侦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受害群体特殊

证券市场中存在大量缺乏专业金融证券知识又有着强烈投机心理的散户或者个人投资者,为犯罪嫌疑人实施证券操纵犯罪创造了条件,也为犯罪行为客观上提供了“掩护”,使得犯罪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为侦查开展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在传统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陈述是侦查人员获取犯罪线索、查找犯罪人的重要来源之一,而在证券操纵犯罪中受害者更多的是普通投资者,他们人数众多且不确定,通常对受害情况并不了解往往认为是正常的股市风险,在侦查过程中,很难在他们身上发现对于侦查破案有价值的东西。

四、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件的侦查途径

(一)从收集证券交易记录入手,开展侦查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件涉及证券交易专业知识,可集中精力从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记录中收集有关的证据,如同一公司在不同账户上的自买自卖的交易记录,向经纪人不断发出委托指令进行连续交易的记录,几个大户相互呼应的应买应卖记录等等。侦查人员到登记结算公司可以查询犯罪嫌疑人证券账户的相关情况,另外公安机关凭相关查询手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计算机交易系统,可以进一步查询相关股票交易对手方的情况。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部门的股票交易实时监控系统也可以提供有关持股优势、资金优势、对倒、对敲等方面的对比分析。但应该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公安机关向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或证券公司等提出对某个账户或某支股票限制操作、限制交易等方面的要求,这是交易系统和交易规则所不允许的,上述有关部门不可能提供这样的协助要求。[5]

(二)从收集证人证言入手,开展侦查

操纵证券交易案件的信息来源主要有三个:(1)知情人披露:情人往往直接参与或知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内情,因此他们的证言是最可靠,最重要的。然而实践中收集到这样质量高的证言的概率很低,因为其中大部分知情人为有参与操纵市场行为但因利益分配不均而反水的知情人、操纵行为人的秘书等。(2)投资者的反映:投资者多是受害人,受虚假的供求关系影响,作出错误判断,导致了巨大损失,一旦他们意识到是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所害,他们肯定会不遗余力的向侦查机关揭露其知晓的违法犯罪信息,但他们处在证券市场之中,很难了解操纵行为的内幕,而且又深受其害,很难客观反映案件事实,所以在侦查过程中既要充分向投资者了解情况,又要慎重对待投资者提供的情况。(3)相关主体的反映:这里的相关主体既不是犯罪分子及其相关人员,也不是受害的投资者或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而是由于某种业务上的联系有机会感受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发生的人,如经纪人、会计师、律师、银行、投资顾问、竞争者等。

(三)从通讯聊天信息入手,开展侦查

为规避监管,操纵行为人通常会通过小众网络聊天平台或微信建临时群等方式,进行操纵指令的下达以及下单后成交量核对等操纵行为。侦查人员需重点把所有犯罪团伙的上千条甚至上万条网络平台聊天内容、“微信”通话内容等全部梳理,筛查出如“我准备卖出某某万股,准备好接盘”等核心的操纵证据,以发现和掌握整个犯罪团伙讨论利用连续集中交易、反向交易、对倒交易等方式操纵股票价格的犯罪脉络,为审讯及证据固定打下坚实基础。

(四)从收集与交易过程有关的周边信息出发,开展侦查

如果正面调查取证阻力较大,难以取得进展的话,可以从收集有关交易信息入手以发现一些有价值的线索,这些信息可分为:(1)某只股票的利好或利空信息:如果已经公布的信息中没有表明或难以判断出某只股票的价格走势,又排除了内幕交易的可能,那么有理由怀疑某大户实施了连续交易、大量买进、卖出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2)联合操纵者的利益关系:可以从某公司与另一公司之间关系的信息来解释他们在证券市场上大量应买应卖的原因;(3)收集犯罪主体的其他的违法犯罪信息:如内幕交易,证券交易欺诈行为的调查中也可能牵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税务机关查办税务案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工作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线索,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办其他案件时所发现的相关操纵线索。

(五)以查找资金来源为突破口,开展侦查

犯罪嫌疑人为了取得持股优势、资金优势必须占有大量资金。然而犯罪嫌疑人往往难以凭借自有资金取得资金优势,其大部分资金往往要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银行信贷、资金拆借或地下钱庄等融资手段获得,而且上述资金往往要以银行转账的形式从各资金账户转入实施操纵的资金账户名下。同时,犯罪嫌疑人以合谋操纵、自买自卖等方式操纵证券市场时,资金账户的资金要通过银行及时“对倒”才能保证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买入被操纵的证券,进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成交量。结合以上资金流转规律,侦查人员可以证券资金账户为起点,以资金的流向为线,顺藤摸瓜,逆向查找相互关联的资金账户,查明资金来源,锁定犯罪嫌疑人。

笔者走访上海市经侦总队证券犯罪支队了解到,现在操纵证券犯罪基本上很难查询到资金归结账户即犯罪嫌疑人资金账户,操纵行为人多使用配资中介提供的配资账户直接实施证券操纵。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直接查询配资账户的开户人,以此为突破口,发现犯罪嫌疑人。

五、大数据背景下侦办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的启发

(一)配置大数据技术人才

当前随着我国案件数量的不断激增,涉案信息的数据量也越来越庞大,同时涉案信息的信息源也在扩大,信息形态在不断发生变化。依托现代数据技术得到的信息则摆脱了传统的对于物质载体的依赖,如证券交易信息、通讯信息、社交网络等电子数据。大数据价值巨大但密度低,对侦查有用的数据信息都是淹没在海量数据中,这就需要专业人才来提取。然而现在各地的数据侦查部门尚未建立或虽已建立大数据信息平台但使用率低,原因就在于侦查部门缺乏专业技术人才,[6]大部分侦查人员在面对海量复杂的数据时,不知如何下手处理,无法对数据进行准确分析从而提取对案件有用的信息。从短期出发,在侦破证券犯罪时应专门调集配置掌握数据分析技术、具有大数据侦查思维的技术人才,充分利用其掌握的数据挖掘、数据碰撞、数据画像技术为案件侦查工作广开思路,提供技术支持。从大数据侦查长远发展出发,证券犯罪的侦查人员应与时俱进,转变思维模式、提高工作技能。一方面,侦查部门要培养侦查人员的数据化侦查意识,通过学习提高侦查人员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能力。另一方面,在后备人才的储备上,要求各地警校、政法大学在教学期间,设置内容与大数据技术结合的课程,引导同学们学习相关知识,了解何为大数据,何为大数据收集分析技术,最起码培养大数据侦查思维。

(二)完善侦查协作机制

完善侦查机关内部之间、侦查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侦办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因涉及到金融、会计、计算机、电子取证等方面的问题,侦查机关的证券侦查部门离不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技侦部门、网侦部门的合作。在“抢帽子”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犯罪人极大可能的在不同地方开立证券账户,实施证券操纵的犯罪行为,在涉及到异地侦查管辖、跨区域串并案侦查、跨区域取证、抓捕等问题上,要加强不同地区侦查机关的协作,共同侦破此类案件,节约办案成本和时间。

(三)大数据技术的出现为证券犯罪侦查模式向数据驱动型转变提供了可能

现阶段证券交易进入网络化时代,交易信息都会以数据的形式被记录在虚拟空间,侦查人员可以在虚拟空间中找到对应的线索,为侦查提供丰富的资源。另外,大数据技术可以分析事物之间的相关关系为侦查提供预测,大量看似无关的数据通过数据挖掘、碰撞等技术显露出隐藏的相关关系,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无论是从公民的权利保障来说,还是从实际警务来看,现场驱动型侦查模式的核心地位无可动摇。但是从证券犯罪逐渐进入网络化时代的今天来看,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有着现场驱动型侦查不能比拟的优点。在操纵证券犯罪中,侦查人员要注重对证券交易数据的收集、整合处理分析,在海量数据中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线索,形成“立案—数据的收集研判分析—确定犯罪嫌疑人—结案”的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7]

(四)加强社会宣传

提高普通投资者的防范意识,加强理性投资教育。侦查机关要协同当地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银行、证券监管部门等加强对证券投资者特别是普通投资者或者散户的证券基本知识的普及,加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犯罪手段、犯罪危害、证券市场中股票K线图表现等的宣传,侦查机关要加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典型案列的宣传教育,提高普通投资者甄别证券市场中复杂信息的能力,提高对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甄别和防范意识,理性投资。

加强对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侦查机关要加强对证券机构等机构投资者的规范和约束,防止其利用在证券市场资源和影响力,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引导其用正确合法的投资理念进行证券投资或证券交易。要加强对证券从业相关人员的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加强对他们的职业道德培养,要求他们在从事证券活动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证券从业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确保证券市场的健康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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