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服务商对用户的侵权责任
2018-09-20丁兆婧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5期
摘 要:“大众交通公司状告百度公司侵权”一案的事实是在被告百度网站的收费的“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的栏目网页中,一些虚假网站未经原告大众交通和大众搬场公司的同意,就使用其商标作为检索关键词,并以与大众搬场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招揽搬场物流业务。那么大众搬场公司是否能要求百度公司对竞价排名服务中出现的虚假网站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搜索引擎用户因百度的竞价排名上搜索到的虚假排名网站误导而交易造成的损害,是否有直接起诉百度让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正当性?百度网站和第三方虚假网站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由于搜索引擎用户是千千万万的个体,处于弱势的个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具有实践意义,因此本文主要研究搜索引擎用户因“竞价排名”虚假排名网站而合法权益受损能否要求搜索引擎商承担责任的问题。
关键词:搜索引擎;排名服务商;侵权责任
一、搜索引擎用户要求竞价排名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的正当性
搜索引擎的排序方式分为自然排序和竞价排名。自然排序是根据不加人工干预的特定算法,按照与用户的关键词匹配程度高低来进行排名。竞价排名是在自然排名特定算法的基础上加入人工干预加减分数使得排名位置发生变化。该特定算法的因素主要包括相关关键词分数、外链分数、域名权重、用户数据、权威知名度、内容质量分数,可见,自然排序的搜索结果比较客观,搜索引擎用户因自然排序结果而合法权益受损失,竞价排名服务商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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