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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实习生的意外伤害赔偿问题研究

2018-09-20祖心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5期

摘 要: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频发,然而与此相关的法律空缺,有规定的文件位阶较低,导致很多问题都没有统一规定。理论界对此的争议也由来已久,至今难有定论。致使伤害发生时,实习生难以得到有效救济。要解决这一困境,首先要通过法律明确实习生的主体资格,界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之后就可以理顺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制度,从而更好地维护实习生这一群体的权益。

关键词:实习生;工伤保险;劳动关系

一、概念界定

“工伤”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而产生的词,生产力的提高导致劳动风险和职业伤害增加,于是就产生了“工伤”和“工伤保险”的概念。但此时的工伤保险仅仅相当于一种补偿,并未成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到了1921年,“工伤”一词才有了比较规范的定义,而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则在1987年才普遍确立。1960年国际劳工大会对“工伤”的定义为: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意外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以及因上述情况造成的死亡。而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及工伤康复。“实习”在本文中是指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以及各类高校中的学生在毕业前到各类单位参加工作,进行实际操作的过程。

工伤保险应当具有保障性,但是我国的工伤保险认定范围窄、标准模糊,导致了许多问题没有统一的解决办法。比如本文要探讨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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