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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附随后果制度的完善

2018-09-12王瑞君

政治与法律 2018年8期

王瑞君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在我国目前的制度体系中,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行业规定等,对于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员,规定有大量的非刑罚性质的禁止或限制措施,本文暂且称之为“刑罚附随后果”。这些刑罚附随后果,载体分散,属性不明,价值基础含糊,内容粗糙,从制度的设置到实施,在合理性上很难实现科学化和体系化。就对“刑罚附随后果”的研究来看,有如下几个特点。其一,相关研究不多。以“刑罚附随后果”为篇名,在知网上进行搜索,中文论文仅1篇,以“附随后果”为关键词在知网进行搜索,也只有4篇论文成果。其二,问题关注深度不够。刑罚附随的不利后果有哪些,其属性、设置的价值基础、支撑理念、载体、相关联的具体内容,以及由刑罚带来的不利和否定性措施的适用条件及其合理性、科学性等一系列问题,学界和实务界缺乏足够的关注和研究。其三,实证研究明显不足。目前基本看不到官方或非官方组织对刑罚附随后果整体情况的调研统计数据或结论,导致全面研究所需要的客观素材不易获取。其四,已有研究的关注点较为单一。“刑罚附随后果”的相关问题大多处于刑法学和社会学的交叉和边缘地带,而我国法学界近年来更多地将目光放在刑满释放人员前科消灭制度的研究和对《刑法修正案(九)》的从业禁止制度的解读上,因此,研究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关联性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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