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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解构与重构
——基于税收制度的整体考量和技术性规范

2018-09-12郭昌盛

政治与法律 2018年8期
关键词:主体

郭昌盛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我国现行法律对逃税行为的规制存在制度性缺陷,因此,有必要对我国逃税行为的法律制度尤其是逃税罪进行审视,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现实,从定罪与量刑两个层面重构我国《刑法》中的逃税罪。

一、逃税及逃税罪的立法沿革

逃税与逃税罪涉及税法与刑法两个领域,税法中与逃税相关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中,刑法中与逃税罪相关的规定则集中在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税法上对逃税行为的界定与刑法中逃税罪的认定密切相关,梳理逃税及逃税罪相关法律规范对于准确认识逃税及逃税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1950年至1978年:税收立法中偷税罪的刑事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对逃(偷)税行为的治理最早可以追溯到1950年政务院出台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以下简称:《要则》),《要则》第10条中有“关于违犯税法税政之案件,税务机关得依章惩处,进行教育,严禁滥行处罚和没收”的规定,该规定仅就税务机关处罚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对逃(偷)税行为如何处罚进行具体规定,也没有对是否追究逃(偷)税行为的刑事责任做出规定。为了落实《要则》,政务院和财政部在1950年至1951年初密集通过了十多部税收法规,其中部分法规中规定了税收犯罪的刑事责任条款。《货物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屠宰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等都有“移送人民法院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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