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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思想简析

2018-09-03侯华龙

西部论丛 2018年8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法学

侯华龙

摘 要:在法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实证主义法学作为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重要一支,以“确实存在”的东西为研究对象,追求“确实存在”的价值。其主要代表人物为边沁、奥斯丁、凯尔森、哈特,其所提理论为更好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 分析实证主义 法学 法治建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各种自然法学派和其他哲理法学派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可理解为各种分析法学派,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

在19世纪上半叶,资本主义在欧洲经过英国革命、法国革命等运动,资产阶级已经在欧洲全面地建立了自己的政权,从一个革命的阶级转向保守的阶级,当年的“天赋人权”等自然法理论这一“资产阶级用来推翻封建制度的思想武器,现在却对准了资产阶级自己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运应而生,这种法学理论抛弃法的阶级本质,对法进行纯粹的、实证的分析,排除對法的价值评判,要求人们承认只要是经过一定程序颁布的法律,无论其优劣,一律予以认可。

分析法学力图把法律从自然法学说下解放出来,将自然法学派那种研究“应有的法律”、追求法律的理想、目的、价值的学说转向于研究“现有的法律”,通过对法律的逻辑分析提供一套共同的原则和概念,寻找出法的共同原则、特征,以使法律条理化和系统化,指导资产阶级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统治效能。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界定

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实证主义法学做出如下解释,“如何将法自身与法应当怎样二者分开来;着重分析法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寻求可行的法;并否认道德判断有可能建立在观察和理性证明的基础之上。”

(一)它是一种描述性的法律理论。所谓描述性的法律理论,指的是法律实证主义试图通过对实在法的描述性分析来揭示法律体系的特征,并试图通过描述性理论来建构法的体系,从而使法律变成一门“科学”。

(二)它将法律研究的对象限定在实在法的范围之内。分析实证主义产生以前实在法和自然法是和谐存在的,但是实证主义出现以后打破了这种和谐,它试图将自然法从法的领域中驱逐出去,试图将价值判断排除在法理学研究范围之外。

(三)它认为法律是一个严格的逻辑体系。奥斯丁通过定义的方法来明确“法”的概念;凯尔森试图用逻辑公理化的方法建立“法律规范的逻辑”;哈特认为司法决定过程从本质上是理性的事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逻辑演绎,直觉只是在较小的意义上起作用。

(四)它提出了分离理论。所谓分离理论就是法律和道德在概念上是无关的。奥斯丁对分离理论作了经典性的说明“一个实际存在的法是法律,尽管我们可能不喜欢它,尽管它和我们的道德标准不同”。

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及代表人物

(一)起始阶段:分析实证主义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边沁作为现代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其所提出的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的分离以及注释法学和评论法学的划分具有最重要的意义。分析法学理论创始人和奠基者奥斯丁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他认为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无论是不开化的社会中的行为规则,还是文明政治社会中的人类法规范,都存在着普遍的共通原则,这些共通原则,就是功利。但他进一步指出,功利原则或应当的法则是立法学研究的对象,法理学与立法学是有严格区分的,法理学的任务是对一般法律的概念和特点进行整理与分析,澄清和阐述现有法的概念和结构,其主要的方法是分析,而不是评论和批判,也即“法理学研究实在或严格称谓的法,而不考虑其好坏”、“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缺点是另一回事。”这就是著名的“恶法亦法论”。

(二)进一步发展阶段:纯粹法学派。凯尔森从实证主义出发,力求以一种完全科学的方法来解释法律,排除一切道德和精神上的考虑,纯粹探讨法律,“纯粹法学”由此得名。在他看来,真正科学的法学,只能是客观地把实在法规范作为唯一的研究对象,而排除任何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心理学的因素,尤其排除价值判断因素。把一切“非法律的因素”从法学理论中排除出去,建立一个真正纯粹的法学理论。凯尔森的“纯粹法学”重视对法律规范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揭示了各种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等级层次关系,这对后来的法理学家颇具有启发作用。

(三)完善改进阶段:新分析法学。哈特引入以规则为核心的法的定义。在哈特看来,规则的观念是理解法律的基础,而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则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与早期的分析法学相比,哈特放弃了传统分析法学一味注意分析法律概念和结构的方法,注意吸收其他学派的长处来分析法律现象,把现代逻辑学、语言学和哲学作为广阔的知识背景来研究法律。

四、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对我国法治发展的影响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还处于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阶段。各种法律术语和概念的含义规范,指涉范围的明确,包含要素的合理都是基础的。法律语言必须做到准确,简明,易懂,否则在法律实践中难免出现误解,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一部好的法律不仅应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须使用准确的法律语言。

其次,对法律与道德的区分,就是以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保证其客观性以实现公正。我国的儒家传统使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异常紧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与道德的分离理论,指导我们在分析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则时,应以超然的中立态度来观察和研究,尽量少使用主观价值判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进行的法学研究的科学性,最大程度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客观性。

最后,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演进轨迹看,它是在坚持对内批判完善,对外批判吸收的基础上构建自己的法学体系使其重新获得新生并稳固法学地位的。我国法学界也应努力培养起这样一种批判精神,对已有的理论不能盲目接受。具体而言就是在确定马克思主义法学认识论和方法论对我国法学的基础指导作用的基础上,科学地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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