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强制措施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2018-09-01肖玲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4期
肖玲
摘 要: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益实施暂时性控制和临时性限制的强制手段,为克服行政强制措施天然存在的权力恣意的内在冲动,必须加以有效监督。
关键词:必要性;动因;缺陷
行政强制措施广泛存在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中,滥用、乱用行政强制措施或不履行、怠于履行行政强制措施职责等问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大量存在。筆者试从行政强制措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可监督的案件范围等方面,进行初步研究和思考。
一、行政强制措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必然选择
对行政权力的监督防范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和地区都要面对的问题。选择以什么方式和途径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不仅跟这个国家的法制历史传统有关,也和这个国家宪政结构分不开。我国的人民检察制度与传统封建社会的御史监察制度具有一定的传承关系,并吸收借鉴了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和苏联的法制实践,从成立之时起就天然地具有监督行政权的属性。此外,由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也符合我国检察权的《宪法》定位。有学者将我国检察权归纳为有别于大陆法系“控权型检察权”和英美法系“公诉型检察权”的“双重监督型检察权”,这种观点是妥当的。当前,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审判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已发展多年且日趋完善,进一步探索制度创新的空间有限,而如何发挥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独特的权力制约效能一直是我们的一个制度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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