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缺陷与真实盈余管理
——来自中国A股市场的证据
2018-08-30李远慧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4期
李远慧,李 晓
(北京交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44)
一、引言
内部控制作为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性不仅能够提高公司内部管理的效率,而且能够制约高管的盈余管理能力,从而使会计信息和企业的实际行为能够真实反映经济业务的特征及风险[1]。近些年来随着绿大地 、 万福生科 、獐子岛等财务造假事件的发生,我国证监会对内部控制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作用也加大了关注,反映出我国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还是存在着一些缺陷。
当作为内部治理机制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时,监管机构会考虑引入外部治理机制来维护资本市场效率。2010年4月,素有“中国萨班斯法案”之称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下文简称《指引》)出台。该《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按年度披露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审计意见。该《指引》虽然借鉴美国 COSO 委员会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但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视角上与美国要求不同。美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主要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即审计视角的内部控制评价;而我国同时从审计视角和管理视角出发,要求上市公司既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也需要披露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后续发布的《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进一步指出注册会计师除了要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外,还需要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发表审计意见,并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描述段”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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