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与消费者剩余
2018-08-30李青原马彬彬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4期
李青原,马彬彬
(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武汉 430000)
一、引 言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影响着事务所的风险控制及执业水平,是审计市场良好运行的微观基础,关系到审计市场社会福利的保障。因此,恰当的事务所组织形式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问题,也是各国学者研究的热点[1-8]。我国财政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力推我国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截至到2013年底,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市场事务所已经全部完成了转制,这为研究不同法律责任对审计市场的影响提供了自然实验案例,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9-12]。
事务所转制增强了审计师潜在的法律风险意识和责任,在面临潜在上升的诉讼风险时,审计师会让管理层不披露坏消息,以避免审计失败带来的惩罚和失去客户[12]。法律责任的变化会导致事务所更加谨慎,其对审计质量的提升也得到学术界的认可[9-10],对审计费用的影响也有学者尝试解答[11,13]。然而,现有文献往往将转制对审计质量和审计收费的影响割裂开来研究,但这两者在审计市场中是紧密相关的,因此从审计市场整体入手,研究事务所转制对审计市场福利的影响更有利于把握政策效果的全貌。MANKIW提出社会利益主要由消费者利益决定,而消费者剩余是消费者利益的集中体现,因此保障消费者剩余是审计市场运行的必然要求[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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