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度刍议
2018-08-13吴月苗心宇张月溪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
吴月 苗心宇 张月溪
摘 要 合议制度从其出现开始即伴随着争议,一方面集中了多数人的智慧,另一方面“合而不议”的现象广泛存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开始了颇有成效的试点改革,合议制度也应当紧跟潮流进行完善。我们再一次审视了合议制度,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且提出了一些具体可行的解决方式,希望能使合议制度更加适应法治社会的要求。
关键词 合议制度 司法改革 “合而不议”
作者简介:吴月、苗心宇、张月溪,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2015级。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23
一、我国合议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一)我国合议审理案件的发展进程
合议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漫长的发展历程。
西周时期就有以合议形式进行断案的情形,“王命三公参听之”是指周王和太傅、太师、太保共同审理决断重大案件的制度。西周的合议制度与如今的相比就只有多人参与审判这一点较为相像。秦汉时期,实行“杂治”,若是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廷尉、丞相、御史大臣等官员大臣共同审理。唐朝时期,采取“三司会审”,由大理寺,御史台、刑部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明清时期,审判制度发展较为迅速,常见的有“九卿会审”即由六部尚书(吏、户、礼、兵、刑、工)、大理寺、都察院、通政使组成进行审理案件的工作、“热审”即酷暑时节为疏通监狱而设立的、“秋审”即每年秋天复审各个省的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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