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评析与适用建议
2018-08-06徐俊晖胡婷
智富时代 2018年6期
关键词:现状
徐俊晖 胡婷
【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规范司法权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当中存在一些缺陷,其中以启动程序、证明责任、权利救济等程序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出于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目的,应推行庭前会议制度、细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证明责任、健全程序性诉权制约机制,为防范冤错案件再添保障。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适用建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为法庭所采纳而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中经历了由无到有、从不完整到逐渐完整的发展历程。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仅限于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缺乏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和确认证据非法及对非法证据处理的程序性规定,到2010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完善实体性规定,并粗略确立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性规则,再到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实体和程序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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