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认识误区
2018-07-13陈惠贞柏培文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8期
关键词:经营者
陈惠贞 柏培文
引言
随着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企业股权投资多元化进一步的发展,在企业股权结构不可避免地出现大小股东并存的格局。在企业经营中出现了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现象,对这种情况人们做了很多分析和研究,但在分析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时,笔者认为存在一些认识上误区。
一、没有区分大股东为自然人(私法人)控股公司和大股东为国有股(国有法人股)控股公司,而笼统归纳为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
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有两种,一种是大股东为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所有者,一种是大股东为自然人或私有法人。在上市公司股权控制上分为三类:自然人(私法人)控股公司、国有股(国有法人股)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在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控股的上市公司里,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由于国家股所有者即大股东的缺位,出现了公司治理中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企业的实际经营权为企业经营者所控制,从而增加了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例如,经营者与自己利益更密切联系的关联企业进行交易,从中获取关联交易收益;提高自身和管理层的工资收入和职务消费水平;大胆决策投资项目获取个人控制权收益;任人唯亲、谋取私利等,不一而足。在上市公司里不仅小股东利益受到经营者侵害,大股东(国家股所有者)利益也受到经营者侵害。并且存在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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