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擅自操作客户资金谋利的行为定性
2018-07-09罗倩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6期
罗倩
[案情]2016年7月,被告人马某进入鑫金保险公司工作,以保险业务员身份取得老客户张某的信任。马某在帮助张某操作APP客户端的过程中默记了其密码,后私自登录张某账户,用张某已购买的保险产品作为抵押,从鑫金公司贷款14万元,又用该14万元从鑫金公司为张某购买新的保险,马某因此得到提成奖金1.4万元。在张某的贷款到期前,马某从鑫金公司离职。
[速解]笔者认为马某构成骗取贷款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金融产品APP客户端日益深入到人们社会生活,一些常见犯罪也发生了新的变化,非典型犯罪和疑难案件层出不穷。这要求我们化繁为简、准确定罪。本案中,马某实施了多个行为,哪些具有危害性,哪些不具有危害性,各行为之间关系如何,厘清这些问题是分析其行为性质的关键。
马某作为鑫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帮助客户操作APP客户端属正常的业务行为,不予刑法评价。其默记客户的用户名和密码,属于一种心理活动,亦不予刑法评价,充其量只是犯罪预备,且被后面的实行行为所吸收。马某私自登陆张某账户,以张某的名义贷款14万元,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7条第4项“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故应当认定马某违反了《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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