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型受贿与民间借贷行为的审查判断要点
2018-07-09王秋杰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6期
关键词:国家
王秋杰
[基本案情]2010年,李某到北京市某镇工作后(任副镇长),王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要在该镇做生意,通过其表哥介绍,认识李某,然后两人开始走动,平时来往较多,李某租住王某的一套房子居住。2013年3月,李某要求向王某放贷,通过转账和现金的形式,借给王某110万元。2016年,王某以现金的形式还给李某160万元。王某承认在其租用某村土地用于做苗圃生意和经营园林绿化生意中李某为其提供过帮助,而李某辩称其未利用职权向王某提供帮助,借给王某的110万元,约定年息15%的利息,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
怎样把握受贿与正常民间借贷的界限,是本案办理中面临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要把握住通过放贷收取利息这种新型受贿(以下简称“放贷型受贿”)的核心和关键形式,从双方关系、借贷意愿、借贷理由、借贷手续、还款时间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才能有的放矢,正确适用法律并做到宽严相济。
一、審查主体身份及其主观方面
(一)对主体身份的审查
受贿罪的核心在于利用职权谋取利益,因此认定通过放贷收取利息获取利息这种新型受贿与民间借贷的关键在于认定借款双方的关系,判定国家工作人员有无利用手中权力以放贷收息的形式为借款人谋取利益。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地位平等,没有职务上的内在必然联系,不存在依赖关系;而在放贷型受贿中,双方地位不平等,放贷方为国家工作人员,借款方为普通民事主体,后者对前者利用其职务为其谋取利益存在当然的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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