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毒贩异地取现如何定性
2018-07-09钟晓宇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6期
钟晓宇
[案情]2017年2月至5月,辽宁毒贩李某通过网络联系贩毒上下家,传递交易信息,由上家直接将藏匿冰毒的快递寄至下家,李某不接触毒品,居中倒卖获利数百万元。同时,李某在网上购买多张银行卡用于毒资交易,并将存有赃款的银行卡寄给在广东居住的王某,让其帮助取现。王某按李某指令从ATM机取现共80余万元,李某四次去广东取回现金,总计交给王某4万元好处费。王某称知道李某的钱来路不正,可能是贩毒或电信诈骗等赃款,也曾问过李某钱的来源,李某答复“知道的越少越好”。王某未再提及此事,继续帮助李某取现直至案发。
本案中,对王某行为定性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共同犯罪中的故意,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明知李某银行卡内大额资金可能系贩毒所得,仍继续帮助李某异地取现,主观上持概括故意,客观上为李某持续从事毒品交易、赚取差价提供帮助,属贩卖毒品罪的共犯;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与李某没有事先通谋,对毒赃性质亦不明知,不具有帮助贩毒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速解]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二人没有事先通谋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应具备双向沟通的共谋。根据刑法349条第3款规定,窝藏、转移、隐瞒毒赃,事先通谋的,应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但本案中王某询问李某具体的犯罪行为时,李某回应“知道的越少越好”,虽在一定程度反映出钱款来源的不正当性,但二人并未就毒赃的窝藏、转移等事项进行事先通谋,故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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