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乌特罗案探析法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
2018-07-09葛俊宋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6期
葛俊宋
自1789年7月14日法国大革命爆发,到1958年10月4日第五共和国的建立,近代法国不断书写着革命的历史。与此同时,法国的刑事法律进程也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受17、18世纪欧洲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影响以及19世纪法典化思想的冲击,法国在吸收优秀思想成果的基础之上,颁布了包括《法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法国刑诉法)在内的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刑事法律部门,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刑事法律制度,体现了与众不同的特点。
然而,再为精妙的诉讼程序也需要在实践中得到检验。2005年,法国曝出了“乌特罗案”的丑闻。在该案中,乌罗特镇的一对夫妇于2000年12月被指控对自己的孩子实施了性侵。司法警察在预审法官的指挥下介入调查后,怀疑该镇的其他家庭也存在性侵儿童的行为。面对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和证据疑点,预审法官选择了“有罪推定”,遂逮捕了数十名嫌疑人提交法院审判。该案调查历时三年半,自2004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至2005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直接导致17名被告人中13人被判决无罪,1人在开庭前不堪压力自杀身亡,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国舆论将该案比作司法界的“切尔诺贝利事件”。透过该案,引发了学界对法国刑事诉讼制度中侦查、预审、重罪审判、上诉程序等环节的审视,逐步揭示了法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
一、检察主导,检警合一的侦查制度
法国在1808年的《重罪审理法典》中确定了检警合一的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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