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国有企业的资质投标并支付手续费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2018-07-09刘科董子宁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6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
刘科 董子宁
摘要: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作为贿赂犯罪的一种,理应具备权钱交易的本质。处于完全市场竞争行业的国有企业,在与其他平等市场主体交易活动中并不具有贿赂犯罪意义上的权力,其收受回扣、手续费等财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单位受贿行为,相应地对其支付回扣、手续费等财物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应认定为对单位行贿行为。平顶山直属库为了在郑州粮食交易中心从事交易活动,借用国有企业宝粒公司的资质并向其支付手续费的行为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宝粒公司也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关键词: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受贿罪 国有企业 权钱交易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被告单位中央储备粮平顶山直属库(以下简称平顶山直属库)系国有企业,刘某、杨某分别担任该库主任、副主任。被告单位宝粒公司是宝丰县粮食局2005年9月以国有资金投资设立的公司,但该公司工商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即职工个人与国有投资主体共同拥有股份),职工个人实际并未进行投资。宝粒公司主要从事粮油购销、储备业务。2008年至2010年,宝粒公司按照平顶山直属库的价格指示,购买该库通过河南省粮食交易市场公开拍卖的小麦,并由平顶山直属库垫付宝粒公司购买粮食的费用。宝粒公司竞拍成功后,再与平顶山直属库签订合同,每吨加价5元卖给平顶山直属库。宝粒公司通过上述手段共代理平顶山直属库购买小麦13万余吨,从中收取手续费近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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