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性哄抢行为的定性
2018-07-09高峰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6期
高峰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戴某某押运由俞某某驾驶的装运废黄铜(净重1万余千克)的货车途径海宁市袁花镇濮桥村油车桥北侧高速路段时,突发交通事故致使大量废黄铜掉落至高速路上和高速路下。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费某某、王某某、阮某某、钟某甲、钟某乙等众人先后到达事发地,趁被害人戴某某等人在高速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无暇顾及之机,且不顾被害人及交警的劝阻,采用徒手搬运的方式,哄抢废黄铜。其中,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哄抢废黄铜1086.4千克,价值23900元;犯罪嫌疑人费某某、王某某哄抢废黄铜175千克,价值3850元;犯罪嫌疑人阮某某哄抢废黄铜204千克,价值4488元;犯罪嫌疑人钟某甲哄抢废黄铜100.4千克,价值2208元;犯罪嫌疑人钟某乙哄抢废黄铜151千克,价值3322元。案发后,所有废黄铜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戴某某。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6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聚众哄抢罪属于典型的聚众性共同犯罪,“聚众犯罪”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聚集多人一起实施某种犯罪活动。[1]自发性哄抢行为中没有首要分子纠集组织策划指挥和共同犯罪故意,不符合聚众哄抢罪的构成要件。上述6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不符合“乘人不备夺取财物”的抢夺罪和“秘密窃取”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也不构成抢夺罪和盗窃罪,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给予哄抢者相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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