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从事网络支付结算业务的刑法规制探讨
2018-07-09叶青黄亚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6期
叶青 黄亚
摘 要:支付结算业务是指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金融特许专营业务,《刑法》第225条第3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指违反金融行政法规、侵犯支付结算金融管理秩序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网络非法经营“花呗套现业务”的本质是一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行为,也即是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刑法规制。
2017年12月,全国首例利用支付宝平台套取“蚂蚁花呗”[1]资金入刑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杜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本案的审理引发了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3]同时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产生了较大分歧。
一、案情简介及意见分歧
[基本案情]2015年下半年起,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通过其控制的淘宝网店,串通有套现需求的支付宝用户(以下简称套现用户)大肆套取“花呗”资金。其做法是:杜某某先向有套现需求的支付宝用户发送该网店无真实商品的链接,随后套现用户点击链接“购买”并在支付页面申请由“花呗”代付货款,待杜某某点“发货”后,用户立即点“确认收货”,此时“花呗”会将货款转入网店支付宝账户中,杜某某在扣除7%-10%不等的“手续费”后,将剩余货款转到用户的支付宝账户中。
案发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利用淘宝网店虚构商品交易,串通套现用户套取花呗资金,金额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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