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夫妻生育权的保护
2018-06-08王弯弯
商情 2018年16期
关键词:平等
王弯弯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女性的权利意识也逐渐增强,妻子在婚姻关系中已不再是昔日的与丈夫极不平等的地位,很多女性可以追求自己的梦想和职业,不再局限于家庭这一小片天空。但是,近年来夫妻因生育权的纠纷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正是妻子的地位的变化,使得夫妻间很多新的问题产生。如何认定夫妻双方所享有的生育权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夫妻间生育权冲突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关键词】夫妻生育权;平等;优先生育权;相互协商;离婚
生育权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世纪后期,是由当时的女权主义者提出的“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开始。20世纪七十年代以后,生育权得到蓬勃发展,各国在開始重视人权的同时将生育权视为最基本的人权予以保护。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首次提出生育权是基本人权,在此基础之上1974年的《世界人口行动纲领》扩大了生育权的内容,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首次将生育权明确写入国际公约,以及1994年通过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和2005年的《苏州宣言》等。表明生育权正在不断地发展,其内涵也在逐渐的充实。一路走来,生育权的内容从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扩大到获得相关知识、教育、方法。
我国是1979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于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中规定生育权,其中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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