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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产品责任制度新释

2018-05-21刘梦觉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关键词 德国民法典 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 责任竞合

作者简介:刘梦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5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11

一、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

德国质量向来为中国政府和消费者所倾慕,而德国民法对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已经构成德国质量的保障机制。大陆学界对于德国产品责任制度的研究,近年来虽有较大发展,但仍囿于对规范之研究,而对于规范在实务案例中的运用及德国相关法院的观点,尚缺乏深入研究。本文结合德国民法典之规范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德国产品责任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及介绍。

产品责任,在范围上有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三种。最广义之产品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而德国法对于产品责任之定义,特指由于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缺陷产品而导致的民事责任。 而最狭义之产品责任,则是指基于产品之危险性而产生的危险责任。本文在广义上使用产品责任这一词,即产品责任包括违约、侵权和产品危险的原因产生的民事责任。追究产品责任,其动因是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德国民法典》 和中国大陆的《产品质量法》均出现此两个基本概念。两个概念的区分,不仅用于描述质量问题之程度,而且是区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狭义之产品责任(危险责任)的关键所在。

(一)产品瑕疵

中国大陆《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第2项出现“瑕疵”一词。两部法典对于“瑕疵”的理解是基本相同的,即不影响安全的一般性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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