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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法治与和谐社会秩序

2018-04-29储著源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德治社会治理法治

储著源

摘要:德治、法治是构建现代社会秩序的两个根本路径,德治与法治融合是构建和谐社会秩序的内在要求。德治、法治分离、消解、冲突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失序,弱化德治、法治对社会治理的积极意义。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布局,自觉将德治、法治融入社会治理实践,遵循互补、结合、共生的构建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秩序优先、全面和谐的运行意识,强化和谐社会秩序的伦理基础、制度基础、群众基础、政治基础、思想基础,立足国内国际社会互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秩序和人类和谐社会秩序,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培育德治法治兼融的社会治理思维模式,实现社会秩序一体化创新和运行,着力落实个人、社会、国家和国际四个层面社会秩序的互动构建战略,必将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德治;法治;和谐社会秩序;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26X(2018)01-0098-08

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为动力,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良好、美好、和谐的社会秩序,全面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这是新时代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继续关心关注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和谐社会秩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目标,是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的内在要求,是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的重要指标。和谐社会秩序不可能自动生成,只能依靠全社会在生产生活实践中积极主动建构和维护。由于社会秩序与政治秩序、经济秩序构建逻辑既有共同之处,又存在明显差异,既打上当代政治烙印并由当代经济决定,又继承传统的历史规约和伦理规范,因此和谐社会秩序建构既是一个法治建设课题,又是一个德治建设课题。观照当代中国社会秩序现状,在总体社会和谐情况下出现了一些法治和德治相互脱离甚至对立的不良现象,社会治理不够全面、彻底,社会秩序不够稳定和谐。习近平指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建设法治社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目标,坚持德治和法治的有机统一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提高全体公民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是建设法治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和内在动力。因此,对影响当前社会秩序和谐的社会现象、社会行为、价值观念进行反思,梳理法治、德治与和谐社会秩序构建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具有重大社会现实意义。

一、德治、法治与和谐社会秩序的生成逻辑

社会秩序主要是指人类社会的有序运行状态,是人们生产生活实践必须遵守的社会行为规范。有着明确法律法规制约和建构的社会秩序是社会法治秩序,它是以法治理社会的根本方式;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但有着伦理规范支撑、约定俗成的社会秩序是社会道德秩序,它是以德治理社会的根本方式。此两者即社会秩序生成的德治维度与法治维度,既有逻辑区别又在本质上统一,共同构成人类社会秩序形成、发展、和谐稳定的两个支撑点,客观上存在密不可分的内在逻辑关系。

(一)德治与社会秩序

人类诞生之时,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随之形成了比较稳定的自发状态,即原初的社会秩序,具有历史性、客观性。原始社会秩序依靠人们之间自发维持和建构,是约定俗成的社会运行状态,社会道德则构成维系正常秩序之纽带。人类进入阶级社会,社会秩序打上深深的统治阶级烙印,它是严格按照统治阶级意志、利益建构和运行的,但社会秩序的德性规范不仅未消除,反而获得人民群众自觉地传承和创新,深刻影响着社会秩序的运行状态和发展方向。目前,德治是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之一,但社会主义社会客观上仍然存在着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必须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至于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随着阶级消亡、三大差别消失,德治必然再次回归为主流的、主导的社会治理方式。

德治,即以德治理国家、治理社会。以德治理社会的根本目的是建构依靠德性规范维系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良好的和谐状态。其一,德治是一种显性、隐性兼顾的社会治理方式。作为隐性的社会治理方式,德治始终在场并时刻潜在制约着人们的社会心理和行为方式,且经常在某种条件激化下、在特定时空限度下成为超越法治的、显性的社会治理方式,因此德治是依靠道德感化的内在说服方式倡导大家共同遵守社会秩序,同时具有外在的引导、规范作用。其二,德治构建社会秩序的人性伦理、社会准则、社会公德。伦理道德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积极产物,既具有阶级性、阶段性的社会伦理、社会道德,又具有普遍性、延续性的人性伦理、人类价值准则。以德治理社会的基本思路是按照社会道德规范制定人们内在遵守的道德准则,进而以道德准则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建构社会秩序。例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明确指出:“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其三,德治构建的社会秩序必然是人们内在接受和认可的社会规范,但不能单独对人们形成强有力的、可持续的制约,社会秩序稳定性难以完全保证。德治历史比法治悠久,覆盖范围比法治广泛,治理效力比法治持久,实用领域比法治普遍,但不具有显性惩戒、强力规约作用,经常面对失序的社会无能为力。

社会秩序是一种常态的社会关系,它集中反映了人们的交往实践关系和物质生产关系,是人类社会区别于动物世界的根本标志。人类天生就具有一定自发性的伦理道德、行为规范。家庭成员以本能伦理为基础自觉构建家庭秩序,进而以家庭秩序为基础构建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基本秩序。伦理道德形成过程是社会秩序生成的历史过程,社会秩序生成则标志着伦理道德发展到一定的层次和水平。因此,以伦理道德治理国家和社会其实质就是一个主流的社会秩序生成逻辑过程,人類社会秩序生成离不开伦理道德的规约和指引。

(二)法治与社会秩序

法治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巩固阶级统治、维护和实现利益的根本手段,是治理国家和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具有极其明显的阶级性、政治性和权威性。法治是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现代产物,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以法治理社会是统治阶级意志融入社会的法定路径,是统治阶级持续获得利益的根本保障。法治目标是按照统治阶级意志建构反映统治阶级利益诉求的社会秩序,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在统治阶级可控制范围之内。然而,统治阶级实施法治战略必须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法治若突破人民群众设定的最低限度,则必然爆发打破原有社会秩序并重构社会秩序的社会革命。

法治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是现代社会秩序建构的制度保证,规范有序是法治的价值目标。其一,法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是社会秩序有序、和谐的重要指标,是社会秩序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更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因此,现代化、法治化的社会治理必然建构现代化、法治化的社会秩序。法治化的社会秩序既赋予了人们建构和谐社会秩序的基本义务,又给予了人们和谐社会秩序共享的基本权利,即中国共产党倡导的“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价值理念。其二,法治是一种可控制的社会秩序,是一种按照制度体系建构和运行的社会秩序。法治利器在于成文的法律法规,它为社会秩序建构提供了严格标准,明确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方式。其三,法治建构的社会秩序对人们具有强制约束力,保障社会秩序有序调整,但不能普遍消除社会失序问题。社会秩序因实践变化不断调整,法治保障社会秩序有序调整和快速建构,避免秩序混乱或偏离预定轨道。然而,由于法律体系的有限性和时效性,法治调整的时空范围有限,普遍性不及德治,不可能根本解决所有社会的失序问题。

(三)德治、法治与和谐社会秩序生成

保持社会有序是德治、法治的共同目标,而社会有序的内在要求是社会和谐。和谐是德治、法治的核心价值理念,是社会秩序的核心价值标准。社会和谐既是人际关系和谐,又是社会关系和谐,涉及到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构建。将和谐社会秩序确定为德治、法治的核心价值目标,是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方略,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的、系统的、历史的辩证结合。其一,德治、法治互为支撑,融合于和谐社会秩序建构实践。伦理道德、法律法规构成和谐社会秩序的核心支撑点,是和谐社会秩序的构成要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德治保证法治的和谐度,法治保证德治的有效性,和谐社会建构既需要法治保证,又需要德治引领,两者互补互进、相得益彰,保证社会秩序有序运行和良性发展。其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内在统一的和谐社会秩序。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是当代社会主义社会不可缺少的和谐因素。习近平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所以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创造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核心价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道德规范的核心内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集中体现在德与法两个方面,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法理要求和根本保障,公平正义、诚信友善是和谐社会的伦理追求和道德准则,两者的共同指向是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和安定有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德治、法治一方面践行了马克思主义和谐社会思想,另一方面承载了“以和为贵”“和谐共生”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秩序提供双向度支撑,因此中国特色社會主义内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秩序必须德治、法治兼顾和实践融合。

二、德治、法治与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逻辑

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一定范围内德治、法治还没有完全自觉融合,甚至出现了两者背离、消解、冲突的个别社会现象。因此,亟需立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根本要求、和谐社会秩序形成和发展的内在逻辑,建构德治、法治融合的和谐社会秩序构建理念和构建策略。

(一)德治、法治与社会失序发生逻辑

德治、法治结合是现代社会秩序的重要特征,但两者分离又使社会陷入紊乱、失序,出现了社会秩序不够稳定和谐的特殊表现,比如违法乱纪、腐败滋生、社会冲突、利益冲突、秩序失位、自律性弱、排他性强、伦理失常、道德乱象、人格尊严丧失、社会地位差距大、主流价值观念扭曲、人际关系危机等。大体上,社会失序有三个根本原因。其一,德治与法治的分离。德治、法治的分离使现代社会治理的两种主要方式既没有形式合力,又造成两种社会秩序分立,由此产生一定程度的社会秩序相互干扰甚至混乱,这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典型的例子且造成了现实困境。例如,医院排队就诊,若老人直接插队就诊必然造成就诊挂号、排号规则失效,导致亟需就诊的病人难以尽快就医;若老人排队就诊,导致年龄大的老人身体难以支撑,体现不出人道主义关怀、至善人性。因此,德治、法治分离的社会现实亟需建立双向度的互补性治理方式。其二,德治与法治的消解。德治、法治的消解为社会失序、混乱甚至冲突埋下伏笔。消解是以德治对抗法治、以法治对抗德治,导致两者社会秩序构建实效互减,造成社会进一步的失序。例如,在公交车上,老人从道德角度苛求年轻人无条件让座,大部分人则认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必须让座、谁来让座(公交车明确标识的老弱病残孕专座除外),从而出现了一种默认的道德、法律相互推诿现象,造成一定程度的失序。其三,德治与法治的冲突。冲突必然是以德建构的社会秩序与以法建构的社会秩序背离、对立,且引起不同社会秩序下人群的社会关系对立以及社会心理与实际行为方面的激烈对弈,轻则酿成社会价值扭曲、个体之间直接冲突,重则酿成群体博弈、突发公共事件。因此,和谐社会秩序建构必须兼及德治和法治两种视野、两种标准、两种方式,有针对性合理解决社会秩序的德治与法治分离、消解和冲突问题。

(二)德治、法治与和谐社会秩序构建理念

按照社会秩序生成逻辑,构建和谐社会秩序内在含有德治、法治从互补到结合、再到共生的建构理念转换过程。其一,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有效实现法律规范和道德教化的动态互补。互补必然排除分离、对立,是一种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的德治与法治兼融建构和谐社会秩序的思维模式与方法。德治、法治互补是和谐社会秩序建构的初级阶段,这个阶段德治、法治仍然可以对社会治理起到独立作用,但互补作用需求日益凸显。德治与法治互补可以有效调控社会秩序,力促社会秩序和谐,但互补缺乏常态的融合实践,达不到持续构建和谐社会秩序之目的。其二,德治与法治的结合。结合依靠德治、法治的社会秩序建构原则、战略和实践理念。“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聚合法律规范作用和道德教化作用,全程紧密实现法律规范和道德教化的实践结合。立足互补作用效应,自觉实现以德治理和以法治理的辩证结合,是和谐社会秩序常态构建机制的基本理念。其三,德治与法治的共生。共生是依靠德治、法治构建和谐社会秩序的最高理念,它内在要求德治、法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秩序的两种方式“合二为一”,在社会公约、社会规范、社会准则、社会秩序中全面融入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形成一个整体性的社会行为准则和全新的社会秩序。实现德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秩序方面共生性融合,并不是人为消除德治与法治的理论与实践的本质区别,而是强化和突出德治、法治在和谐社会秩序构建方面的价值作用的同步优化和集中,形成一个多维集聚的和谐社会秩序建构战略理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因此,融合德治与法治实践、价值理念是持续建构与维护和谐社会秩序的战略理念。

(三)德治、法治与和谐社会秩序构建策略

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社会治理、社会建设更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德治、法治不仅未排除其他治理方式,且内在包含其他治理方法。依靠德治与法治双重治理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秩序是一项多维因素集聚、优化整合的系统工程。其一,以核心价值为准则,夯实和谐社会秩序的伦理基础。习近平指出:“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激励人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依据,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社会主义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道德规范,以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行为准则,夯实构建和谐社会秩序的伦理基础。其二,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和谐社会秩序的制度基础。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法治是和谐社会秩序有序运转的根本保障,是惩戒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主要方式。法治最显著的特征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构建关于和谐社会秩序的制度体系,法治权威实质是制度权威,法治本质是制度治理。必须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准绳,以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为依据,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导向,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理念,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支撑,严立社会公共规矩,以社会主义法律普及教育为依托,强化构建和谐社会秩序的制度基础。其三,以社会组织为载体,突出和谐社会秩序的群众基础。人民群众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具有较为明显的组织性,现实的个人通过国家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国家和社会建设,其中社会组织是基础性组织。社会组织既是建构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主体力量,更是社会秩序的组织形态。社会组织在和谐社会秩序建设方面可以發挥引领和模范作用,直接参与指导人民群众建构社会秩序。习近平指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以社会组织培育和建设为切入点,依靠和动员基层群众、推进社会治理重心转移、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是新时代和谐社会秩序构建的重要战略。因此,必须以社会各类组织为载体,以社会组织之间沟通协调为理念,全面动员人民群众有效监督和维护社会秩序,逐步扩大和谐社会秩序的群众基础。其四,以党委领导为核心,巩固和谐社会秩序的政治基础。社会和谐是“党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各级党委要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把握方向,制定政策,整合力量,营造环境,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政治是大局,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前最大的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重大工作任务,中国共产党必然要起到领导核心作用,全面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融入社会建设纲领,充分利用党的政治优势,以政治动员推动社会动员,强化和谐社会秩序的政治保障。建设和谐社会秩序,既要发挥道德和法治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更要依靠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指导、社会参与与协调,全过程坚持和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习近平指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其五,以共同梦想为纽带,构筑和谐社会秩序的思想基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近现代以来中国人民的共同梦想。梦想是全社会的精神纽带和思想根基。全社会同怀一个梦想、同追一个梦想,必然更加团结、更加和谐、更具生机活力。“中国梦是国家的梦、民族的梦,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中国梦的共同梦想是保持社会和谐最大的思想优势,是和谐社会秩序构建的思想基础。习近平指出:“要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这亟需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全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加快全社会核心价值共识形成和巩固,推动形成新时代构建和谐社会秩序的精神力量。

三、德治、法治与和谐社会秩序的运行逻辑

和谐社会秩序运行,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秩序优先、全面和谐的三层次运行意识,时刻坚持德治、法治兼融的运行策略,保障现实的人、优秀道德传统、良好法律规范、社会建设大局的实践统一。因此,以德和以法治理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秩序关键在于同时依靠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保持和谐社会秩序有序运行。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培育和践行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秩序运行理念

坚持人人平等、人人有责、人人参与,树立以人为本意识,培育人民群众德治、法治兼融的社会治理思维模式。习近平指出:“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社会秩序是现实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稳定状态,人是社会秩序形成的首要因素,又是和谐社会秩序的直接受益者,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秩序的核心价值观念。一是坚持人人平等原则。人与人之间社会地位平等、平等享有生存发展权利是和谐社会秩序的本质内涵之一。平等是典型的法治范畴,只有法律严格规定公民基本权利才能保证公民现实的平等。二是坚持人人有责原则。人人有责既是一个法治范畴,更是一个伦理范畴,内在要求男女老少都有责任、有义务促进和保持社会和谐,以个人和谐推动他人、社会、国家和谐,集中展现了集体主义精神和人民群众建设社会的自觉性。三是坚持人人参与原则。社会秩序具有明显的整体性、全局性、历史性与阶段性、区域性、现实性辩证统一特征。然而,任何时空范围内社会秩序必然是相应时空范围的绝大部分人建构和认可的社会秩序。社会秩序不是各类社会空间秩序的简单叠加,而是立足各类社会秩序的一次重构。四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社会秩序是人际关系的现实状态,人的思维模式、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直接决定社会秩序变迁。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更是人类社会秩序变迁的决定力量。社会主义历史上第一次赋予了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地位,实现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一致,为人际关系和谐扫清了根本障碍,使人类社会一步步接近真实的、彻底的和谐高度。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秩序必须树立人民群众历史主体意识,全面发动人民群众,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保障人民群众成为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者、维护者和主导者。

(二)树立秩序优先意识,自觉以道德和法律两维规约和引导和谐社会秩序

构建伦理道德、法律法规兼融的社会准则,树立秩序优先意识,推崇道德和法律的引导、监督、保障、制约一体化的社会新秩序。德治、法治兼融的核心目标之一是最大限度释放德治、法治对和谐社会秩序构建的意义,全面构建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的社会秩序,同时实现伦理道德、法律法规对人民群众社会心理、社会行为的规范和制约作用。一是道德支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道德是维持社会和谐普遍性较为广泛的基本规范,它的意义在于持久性,可大大增强和谐社会秩序的生命力。以德构建和谐社会秩序,必须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培养人民群众高度认可和自觉遵守的价值观念、行为习惯和处事原则。二是法律监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法律是和谐社会秩序最直接、最有威慑力的规范。加强法律监管,既可以惩戒非法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又可以引导社会秩序和谐运行。三是秩序一体化创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秩序存在区域、行业、人群之差异,各类社会秩序使人们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社会心理和行为习惯,容易导致社会关系紧张,难以从根本上实现社会和谐。一体化创新的要义在于在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指导下尽力建构全社会共同认可、具有普遍性规范和引领意义的社会规范、社会公德、社会公约以及社会心理、行为与习惯。习近平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新时代,加强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秩序必然要打破区域、城乡、行业、群体的制度界限,实现城市与农村治理体系的贯通和融合,全面实现自治、法治和德治的深度結合。四是两维规约。道德不能强制人们的社会行为方式,但可以通过法律规约和惩戒全面融入伦理准则、推崇道德,实现道德自觉制约功能。因此,必须时刻做到德与法的两维观照,保证对扰乱社会秩序的两维制约和对构建社会秩序的两维引导。五是秩序优先。秩序优先要求社会秩序优先遵守、优先执行、普遍规约。德治、法治兼融治理社会的首要目标是构建融合伦理道德、法律法规的新秩序,即和谐社会秩序。社会混乱、冲突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失序或缺序,一旦社会秩序形成且被遵守,社会必然有序。社会秩序最大限度融合规约因素和评价标准,必然推动社会更加持久有序直至和谐。因此,一旦和谐社会秩序构建完成,则必须成为规约社会行为、社会心理、社会观念的优先准则。

(三)拓展和谐社会视野。实现“四位一体”的和谐社会秩序良性互动

立足人类和谐社会视野,树立全面和谐意识,落实个人、社会、国家、国际四个层面社会秩序的“四位一体”互动建设战略。社会秩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和谐社会秩序主要是指“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即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发展的根本要求,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狭义的和谐社会秩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之社会维度,即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拓展性理解,按照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世界意义,则国际和谐社会秩序是最高层次的社会秩序的基本形态,建设和谐世界是当今时代世界各国和人民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秩序的共同目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秩序的最高追求。习近平指出:“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同时,积极主动消除国际社会不和谐因素,有效解决世界不和谐的现实问题,“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这是当今时代构建国际和谐秩序的基本要求和现实目标。习近平指出:“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突出,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恐怖主义、网络安全、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人类面临许多共同挑战。”

立足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趋势,和谐社会秩序必然突破狭义走向广义,不断趋向个人、社会、国家和国际四个层次社会秩序的和谐运行,实现全人类最彻底的社会和谐。一是立足自我和谐,实现现实的人和谐。利益冲突是社会失序的深层次根源,而社会失序和社会冲突的直接原因是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习惯差异和对立。现实的人和谐,一方面指人与人之间利益和谐,避免利益冲突,保证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保障人基本的生存发展权利,另一方面指个人身心和谐,修身养性越来越成为人的现实需求,良好的心态、健康的心理、和谐的人性构成人的幸福观重要内容。习近平指出:“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二是维护国内国际社会和谐,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秩序和人类和谐社会秩序。人的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只有社会和谐才能实现人际关系真实的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引领人民群众和谐,实现人、社会和自然的和谐统一。维护世界和平、推动世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世界和平与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秩序的核心价值取向。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秩序构建的历史经验和历史趋向,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秩序,促进世界各国和人民和平共处,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建构人类和谐社会秩序的逻辑基点。

四、结语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自治、德治和法治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的新理念、新战略和新方向。治理社会是治理国家的基础工程,构建和谐社会秩序是治理社会的主要目标。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逻辑,德治、法治最终要落实到社会治理、社会秩序建构。观照社会建设现实,德治、法治若出现分离、消解、对立,不能有效互补、结合、共生,必然造成社会失序,大大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指数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质量。和谐社会秩序是一种极具广度和深度的社会稳定状态,規定社会秩序的法律法规、伦理准则、社会道德、行为规范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和人民自觉坚守。处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速推进的关键时期,应全面推进德治、法治融入社会治理实践,支持和引导人民群众综合治理社会,自觉构建德治、法治互为支撑的和谐社会秩序,这必将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奠定和谐社会基础和广泛凝聚社会智慧,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持续稳定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颜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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