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2018-04-25孙利平王茂
今传媒 2018年3期
孙利平 王茂
摘 要:本文通过学习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的讲话精神,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思考,阐述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重要意义,重点对“四种形态”和国企发展的辩证关系和在国企中积极实践“四种形态”是紧抓“两个责任”落实进行了细致描述,最后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方面存在几个风险点和需要关注的四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国企;运用;“四种形态”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8)03-0167-03
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1]。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各级党委和纪委都要勇于担当,运用好、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党规党纪立起来、严起来。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执政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国有企业党组织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着党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深化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进行了总体部署,提出了新思路、新任务、新举措。那么在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组织如何精准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管理好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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