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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现状、特点与发展定位*

2018-04-13李阳

重庆高教研究 2018年2期
关键词:区域课程发展

李 阳

(河北经贸大学 教务处/高教研究室,石家庄 050061)

截至2016年底,经教育部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达到1 246个,中外合作办学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1]。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存在差异性,不仅表现在地域布局方面的东多西少,也体现在师资引进、课程与教学资源等方面。本研究对全国4个区域①本研究区域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划分标准,东北地区包括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中部地区包括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中外合作办学规模、层次、中外合作者、师资、课程与教学等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全面呈现全国各区域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现状。

一、全国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概况

1995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中外合作办学走上了规范化发展的轨道[2]。2003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法规,标志着中外合作办学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3]。自2003年起,我国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大致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如图1)。

图1 教育部历年审批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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