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伦理儒家原则的经济学阐释
——基于博弈论的角度
2018-04-09喻崇武王国成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8年3期
喻崇武,王国成
(1.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系, 北京 102488; 2.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 石家庄 050061;3.中国社会科学院 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北京 100732)
一、引言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不仅是自然科学的问题,也是经济学和哲学的问题。从经济学角度看,气候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属于全球公共品。气候改善的受益者广泛,参与者具有独立主权,国际体系呈无政府状态[1]。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通过以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逐渐形成了以主权国家为主体、以多边国际谈判为主导的基本模式[2]。在这种背景下,很多学者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伦理原则,这主要涉及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分担、代际公平、因责追溯、人均平等和帕累托改进等等[3-9]。
王铮等基于儒家传统文化提出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伦理原则:核心是国家间以“和为贵”,为了全人类的共同生存而合作;责任分担上“明分使群”,群体责任落实到个体,实现各得其所和各得其命。此外,他们还在“明分使群”原则下讨论了公平、公正与价值的伦理评估标准[10]。但他们的研究仅止步于伦理精神的提出,并未结合现实详细讨论其在经济学和可操作层面的含义。人类行为不仅受到道德伦理影响,还受到经济动机的驱动。任何缺乏经济动机支撑的道德价值体系最终都难免沦为形式,因此从现实经济层面结合人类伦理原则进行研究,才是我们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应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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