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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逻辑*

2018-04-02冀洋

法治研究 2018年1期
关键词:生产

冀 洋

如果说18世纪“允许法律解释等于放弃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是启蒙法学家的执念,①参见邓子滨:《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55页。那么“法律需要解释”如今已达成全面共识,法学方法论、法律解释学(法教义学)早就成为当今法学知识的绝对主流,然而我们也不能忘记:“法律解释是一个不连贯、不稳定并因此而声名狼藉的领域。”②Zachary Price.“The Rule of Lenity as a Rule of Structure”. Fordham Law Review,72 (2004):885.对于当今的刑法解释而言,罪刑法定虽说是最大的解释目标,但它也常常面临挑战,尤其在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刑法文本的“滞后性”凸显,司法扩张解释欲望强烈,刑法罪名的“口袋化”趋向严重,罪刑法定原则命途多舛,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适用就是重要一例。我国刑法典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着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提出及其成为法学热词之后,产生于物理空间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否毫无阻碍地适用于网络虚拟空间的损害行为,就成为一个问题。有学者特别热衷于用刑法“亮剑”网络虚拟世界的不义行为,他们或出于“蹭热度”、炮制互联网刑法学术增长点等缘故,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扩张解释和网络化适用竞相背书。但是,刑法的适用过程除了考虑处罚合理性之外还必须要顾及刑法规范的稳定性,且要将后者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第一要求,刑法不应成为打击网络虚拟空间行为的急先锋,网络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严重扩大,不仅会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虞,更会造成诸多法秩序上的矛盾,其司法逻辑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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