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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立法比较下的我国收容教养制度完善

2018-04-02左袖阳

法治研究 2018年1期
关键词:监督儿童制度

左袖阳

收容教养制度的适用对象是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但因不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该制度是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由于立法规定过于原则,有关收容教养制度的性质、决定程序、执行方式、执行场所、执行期限等问题一直困扰着该制度的推行,而实务中收容教养制度也因为制度资源倾斜不够,存在诸多问题。笔者以英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为参照,对完善我国收容教养制度提出一些分析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一、英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概况

与国内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同,英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0周岁,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认为是犯罪,而已满10周岁的人实施犯罪的,则需要负刑事责任,不过在程序上和执行上都会有所不同,例如只能由少年法庭(设在治安法院)审判,被监禁在不同于成年罪犯的场所。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似乎英国司法制度中只有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司法制度与我国收容教养制度具有比较的意义。然而,即使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其不同于成年人的分类处遇措施,也对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司法措施

对于10周岁以下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主要有两个处理措施,第一,判决本地宵禁(Local Child Curfew),警察可以禁止儿童6点之前、9点之后在公共场合出现,除非由成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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