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国际格局及中国应对
2018-04-01许多奇
许多奇
(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030)
伴随着互联网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纵深发展,数据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始于20 世纪60-70年代的数据跨境流动(“Transborder Data Flow”,“TDR”或“Cross-border Data Flow”),今天已成为全球贸易和投资增长的主要途径。欧盟和美国出于各自的历史传统和现实诉求,创建了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两大立法范式。此两大范式之间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妥协和融合。构成了国际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基本格局。深入探讨欧盟和美国立法的内容和成因,剖析其所体现的深层次国家需求和利益博弈,对于完善我国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立法和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美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体系
(一)欧盟:严格限制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体系
欧盟关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立法体系主要是由1981年欧洲理事会*欧洲理事会是欧盟建立之前欧洲大陆的小联合国,成立于1949年,由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拉脱维亚、西班牙、瑞典等47个成员国组成。的《公约》、1995年的《欧盟指令》和2016年的欧盟《条例》三个标志性法律文件构成的。
1981年欧洲理事会通过的《与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有关的个人保护公约》 (European Treaty Series, No. 108)*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Automatic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Strasbourg, 28.I.1981.,是欧洲第一个针对跨境数据流动进行规制的区域性法律文件。《公约》还仅仅涉及欧洲成员国之间的数据流动,它规定:对正在或将要被自动化处理的跨境数据转移原则上是可以进行限制的,成员国可以自行制定有关跨境数据传输的限制性规定,如转移数据的类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