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职业病危害责任
2018-03-31
四川劳动保障 2018年9期
关键词:煤矿
【2017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之十
案情简介:赵某2013年12月入职某煤矿从事井下爆破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月,某煤矿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考勤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进行了公示,赵某学习了该规章制度。《考勤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旷工15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赵某入职时及入职后,某煤矿从未组织过职工职业健康检查。2016年6月,赵某感觉身体不适,肺部疼痛,告知领班队长后,入住某医院检查,诊断为疑似矽肺病,住院治疗至2016年9月。2016年9月,某煤矿以赵某旷工时间长达三个月,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考勤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解除与赵某劳动关系的决定。2016年10月,赵某被诊断为矽肺病三期。
2016年11月,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某煤矿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违法。
处理结果:裁决确认某煤矿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违法。
案例解析:《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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