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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二维产权观
——一个经济思想史视阈的梳理与评价

2018-03-31杨时革

社会科学动态 2018年8期
关键词:法权产权马克思

杨时革

一、引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中国已然启动第四次国企改革。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企改革的核心是产权改革。可以预期,在 “问题意识”驱动下,加上近年来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升温,马克思产权思想必将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重新整理、廓清马克思产权观流变的历史过程,揭示马克思产权观的逻辑进路,对于正确理解马克思产权观的理论意旨、弘扬马克思产权观在中国化语境下的当代价值无疑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基础性理论工作。

本文试图在经济思想史视阈下展开对马克思产权观的萌发、形成、发展及确立各阶段的思想梳理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对于马克思 “二维”产权观作较为深入的要义厘定及前瞻性评价。

二、马克思产权观的萌发 (1841—1843年)

1.博士论文时期:马克思产权观的宏大视野

马克思于1841年完成他的博士论文 《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这是马克思的第一部公开面世的哲学作品,它是青年马克思哲学思想的历史起点①。这篇论文虽然呈现了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对马克思的诸多影响,同时也表明马克思尚处于黑格尔唯心主义立场上,但马克思在此时期已开始思考 “人类解放”的重大命题:强调作为主体的人的自由、价值与尊严;人要成为自由的人,不能单纯地满足对现存世界的批判,更重要的是要采取行动,来改变世界; “自由人是如何可能的” 是体现 “时代精神”的所谓自由哲学的题中应有之义②。马克思后来产权思想的产生及发展都是在 “人类解放”这个宏大视野下展开的。

2.《莱茵报》时期:马克思产权观的权力本位

《莱茵报》时期是马克思科学权利思想或产权观萌芽的重要阶段,马克思完成他的思想蜕变 (即“从唯心主义开始转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开始转向共产主义”——这一转变到《德法年鉴》时期发表的两篇文章而告最终完成)是从他担任《莱茵报》主编时开始的。在 《莱茵报》时期,马克思 “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问题发表意见的难事”,正是这一难事,成为推动他 “去研究经济问题的最初动因”。当时,莱茵省议会通过一系列法律条文来剥夺摩塞尔地区农民对其生存所在的自然环境 (树林、土地资源)所拥有的天然财产权利,马克思于1842年发表 《关于偷盗林木法案的辩论》,维护摩塞尔地区贫苦农民的正当产权,这是他最早对财产权利或产权问题进行分析评述的文章。在这个过程中,马克思依据的理论是什么呢?黑格尔法哲学。马克思论证所使用的法律理论必须站在 “理性”基础上,即必须利用黑格尔法哲学去论证那些农民的合法产权。结果让马克思大失所望的是,运用这个法哲学却证明这些立法是正当的,是 “理性”的,而不是其他。于是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产生了深刻怀疑。他本来相信黑格尔的思想,以为人类社会建立在 “理性”基础上,现在他发现人类社会的真实基础是物质利益领域。在物质利益领域,马克思看到的不是 “理性”的东西,而是斗争,是 “非理性”的斗争。

马克思认识到莱茵省议会所谓的立法,其实质是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换句话说, “理性”原来是为“非理性”的利益而辩护的——莱茵省议会(资产阶级)的立法是要将他们在 “非理性的权力”论证为 “理性的权利”。

在马克思看来, “利益是最讲究实际的,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比消灭自己的敌人更实际的事情”。摩塞尔地区的农民 (利益)成为资本家 (利益)的敌人,资本家要消灭这个敌人,这是事情的真相。而把这个真相论证为哪一种 “权利”是正当合理的,那叫 “立法”。也就是说,法律赋予我们占有私有财产的那个东西即产权,不是 “power(权力)”,是 “right(权利)”。③由此, “分析产权问题必须以权力作为本位”的思想开始成为马克思产权观的重要基础。

三、马克思产权观的形成 (1843—1844年)

1.《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马克思产权观的上层建筑归属

马克思开始写作于1843年的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虽然计划宏伟却是一篇尚未完成的手稿,但受费尔巴哈人本学唯物主义的影响,马克思开始认识到黑格尔法哲学把社会生活的经验事实理解为观念的外在表现,这种同观念相联系的国家被赋予了终极和永恒的含义,而社会经济关系则成了派生出来的东西。针对这个谬论,马克思指出, “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④在这里,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认识实际已经从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走向了唯物主义法哲学,即不是国家决定市场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基于这种唯物史观,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也阐述了丰富的产权思想:第一,马克思将私有产权视为一种绝对的排他性权利,以占有作为产权的基础;第二,马克思指出私有产权的最初形式是占有,是先于法律上的产权形式,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只是统治阶级法律创制赋予一层外衣,而不是决定性的基础因素;第三,马克思已经形成了对产权与法律、国家间关系的科学认知。马克思对黑格尔产权观进行批判时指出,是私有财产制度支配国家政权,是财产关系支配法权关系,而不是相反。马克思在分析了古罗马时期的产权模式后指出,产权并不具有永恒的形式,上层建筑 (如国家、法律)与产权密切相关,对产权的讨论必须首先归属于国家、法律等上层建筑框架之中,而国家、法律具有明显的历史规定性。

2.《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产权观的人权思想依托

《德法年鉴》 (1844)虽然只出过一期,是一个 “死产儿”⑤,但是马克思发表在 《德法年鉴》上的两篇文章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论犹太人问题》却在其产权思想形成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两篇文章除了对 “人类解放”的思考进一步成熟外,以费尔巴哈的人权思想为依托,从宗教批判到世俗法律、政治的批判,在 “人类解放”作为终极目标的高度上,对马克思的产权观形成产生了以下诸方面影响:第一,马克思将人的解放的宗旨定位在尊重人的价值和权利上;第二,出于人类解放的目的,马克思判定无产阶级不存在任何权利,即 “人权”的完全丧失;第三,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只有否定私有产权才能实现自己的 “人权”,因此无产阶级革命意味着对私有产权的消解;第四,马克思意识到对私有产权制度的革命将成为实现人的解放的重要基础,这也促使着马克思在以后的著作中更为明确地关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起源、发展和消灭,以及公有制的构建。

四、马克思产权观的发展 (1844—1845年)

1.《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时期:马克思产权观的经济哲学判据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即通称的 《巴黎手稿》的主干部分)是马克思在1844年4月至8月间写下的一部并未完成的手稿,共有四个部分,由 《巴黎笔记》中的三个笔记本组成,马克思在这部伟大著作中借用黑格尔、费尔巴哈的异化范畴,并突破了前人的异化观,形成了他独有的异化劳动理论,对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起源、本质和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指出一个建立在私有制前提下的经济学说是无法洞悉产权问题的实质的,从而在产权思想方面,马克思敏锐地指出国民经济学的局限性:第一,马克思有意识地脱离资产阶级法学传统,将产权问题归结为经济问题;第二,马克思提出 “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而当私有财产或私有制产生后,二者是相互作用的关系,马克思在这里实际认识到产权的经济性质是人与人的关系;第三,马克思指出国家、法律等上层建筑“不过是一些生产的特殊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⑥。

2.《神圣家族》时期:马克思产权观的历史唯物主义因子

写于1844年9—11月的 《神圣家族》,1845年2月以法兰克福单行本形式出版,它是马克思唯物史观产生的奠基性作品,也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合写的第一部著作。这部著作开始以现实经济关系作为出发点,拒绝 “抽象的人”的分析,形成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 《神圣家族》批判了鲍威尔对待政治经济学问题的狭隘性,在发展马克思产权观方面产生了以下影响:第一,马克思将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作为研究产权关系的出发点,并且指出“实物”的占有所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物是为人的存在,是人的实物存在,同时也就是人为他人的定在,是他对他人的人的关系,是人对人的社会关系。”⑦第二,马克思进一步明确消灭私有制的唯一的社会力量只能是无产阶级。马克思赋予无产阶级这一历史任务和地位,实际上已经实现了向无产阶级立场的转变。

五、马克思产权观的确立 (1845—1847年)

1.《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期:马克思产权观的科学内涵

马克思和恩格斯于1845年-1846年合著的 《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次系统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一系列基本原理,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诞生。从此历史唯物主义开始明确成为贯穿于马克思产权观的思想主线,使马克思产权观具有了鲜明的科学内涵:第一,第一次将 “抽象的人”变为 “具体的、现实的人”,从分工角度揭示了异化的根源,认为消灭异化必须具备两个实际前提,即 “必须让它把人类的大多数变成完全 ‘没有财产的’人,同时这些人又同现存的有钱有教养的世界相对立”⑧,而这一切必须建立在生产力巨大增长的物质基础上;第二,马克思和恩格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从生产力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从分工视角开始系统研究产权的起源、发展和变化问题,第一次较为明晰地构建了科学产权观的理论架构;第三,马克思在分析国家的起源和本质时,明确指出了作为法权的产权实际上是经济关系的法律反映,不存在超然的、凌驾于历史性的经济关系之上的以国家这类所谓 “普遍意志”作基础的抽象的产权法律规定。

2.《哲学的贫困》时期:马克思产权观的真正确立

发表于1947年的 《哲学的贫困》是马克思本人最早公开发表文本,也是马克思第一部运用科学的方法论直接研究政治经济学的著作,马克思主义新世界观与马克思主义经济科学中 “决定性的东西”,都是通过这一文本第一次公开问世的。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运用已经成熟的唯物史观对蒲鲁东的 《贫困的哲学》 (1847)展开批判。马克思指出, “我们见解中有决定意义的论点,在我的1847年出版的为反对蒲鲁东而写的 《哲学的贫困》中第一次作了科学的、虽然只是论战性的表述。”⑨马克思明确指出产权这个范畴是 “历史的暂时的产物”⑩,同时指出了经济学的研究应置于动态的历史过程去考察和研究,拒绝国民经济学静态的研究方法。至此,科学的马克思产权观体现了以下三大意旨:第一,马克思明确将产权问题最终归结为社会关系问题,并将生产关系视为人们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经济关系,即人们在物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所必然结成的,并体现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中的一切经济关系。马克思将产权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加以考察,彻底驳斥了资产阶级学者的产权 “自然权利观”的正当性,第一次从经济学的意义上明确地与资产阶级产权理论划清了界限;第二,马克思否定了蒲鲁东用以缓解资本主义矛盾的所谓 “平等交换的改良”的可能性,并开始有意识地彻底地从经济关系上否定私有产权;第三,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的解放意味着最后的剥削制度的消亡和一个公平自由社会的建立,同时也包含了对共产主义社会公有制 (即 “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所有制)下的产权终极性质的期望与判断。

六、对马克思产权观的要义厘定与评价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从马克思产权观的演化历程来看,马克思研究产权问题,是在他1841年写作、完成博士论文的过程中关注人类命运、思考 “人类解放”问题开始的,在这个宏大视野下,马克思产权观发展进路就此展开,到写作 《哲学的贫困》时,他对产权范畴的研究已经完成了由国家和法律层面到经济层面、由法权到经济权利再到生产力基础、由唯心到唯物,由法哲学批判到政治经济学批判、由以逻辑思辨为主到以历史考察为主的转变,最终形成了他的历史唯物主义产权观。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产权观可归纳为 “二维”产权观。理论直观上,马克思是从产权的法律归属和所有制的生产关系本质上去表达 “产权”的。这同时涉及如何完整诠释马克思产权观的深邃内涵,如何准确把握马克思产权观的科学性,如何正确总结与评价马克思产权观等重大基础理论问题。

1.第一维度产权观:作为法律关系的产权

这也是学界的一种代表性观点即认为马克思意义上的产权指的就是一种法权。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所有制是经济范畴,是关于生产资料归属的经济制度;产权是法律范畴,是关于财产归属的法律制度⑪。这种观点只强调产权的法权性质,但却忽略了产权这个范畴实际上具有二重维度。产生这种观点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一是经济学和法学是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前者作为经济科学研究所有制,后者作为法律科学研究产权,二者泾渭分明,不可混淆;二是受西方产权理论的影响。西方产权理论强调个体性、自然性、交易性和法权性,如科斯主要针对产权的法律界定及所产生的成本与收益问题来讨论产权。在他看来,区分经济学上的 “产权”概念与法学上的 “产权”概念有点难以理解⑫;三是对马克思关于产权理论的一些论断诸如 “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⑬的片面理解;四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产权关系大多都得到了法律界定,获取了法权形式,同时法律又能调整产权关系,因此在现象上,产权是当然的法权⑭。

2.第二维度产权观:作为经济关系的产权

实际上马克思产权观中的产权的性质是二维的,既有法律性产权,也有经济性产权,后者即是作为经济关系的产权,它是所有制意义上的产权。人们为了生存和一定的经济利益,必然要占有一定的稀缺资源,形成一定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最终要演变成其他社会成员认可的、别人不能随意侵犯的、排他性的财产权利,这种权利首先是法权,因为它由法律界定,但同时它又受经济关系这种社会权力的支配⑮。否认这种经济关系或社会权力的客观存在,认为产权单一地就是指法权,是对马克思科学产权观的曲解。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⑯马克思的上述论断表明,一方面,对应于“私有财产的占有”所形成的产权,这种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并不是由法律创造的,而是独立于法律存在的,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另一方面,这种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获得法律认可与保护时,便使得私有财产获得了法权形式,在这个意义上,产权才成为具有法定意义的权利,即是一种法权,它又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事实上从时间序列看,产权在经济上的这种权力关系较承认和维护这种权力关系的法权而言,产生的要早。许多财产的经济关系在法律出现之前就已存在,并形成一种经济秩序,依靠某种观念或意识维持,它们先是作为事实而不是法权而存在的。由经济上的财产关系上升为法权关系要有一个过程。对此,马克思指出: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⑰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但国家却不能因此而凭空制定法律,法律必须是对社会关系特别是人们在经济上财产权利关系即产权关系的反映。也就是说,作为法律关系的产权是得到法律承认与保护的权利。但是如果这层维度的产权没有一定的经济关系作为根据,就没有相应的法权。马克思指出:“政治权力只是经济权力的产物。”⑱

在这里,我们可对马克思 “二维”产权观作一个前瞻性总结:产权理论涵盖所有制理论,产权是一种二维的制度性存在——经济意义上的和法律意义上的,前者关涉经济关系,后者关涉法律关系。从所有制层面上讨论的作为经济关系的产权成为经济科学的研究对象,它是一个权力关系范畴,这种社会权力决定了产权的经济性质;法律制度层面上讨论的作为法律关系的产权成为法律科学的研究对象,它又是一个权利关系范畴,这种法律权利受制于且服务于产权的经济性质,即第二维度的产权决定第一维度的产权。

注释:

①⑤ 弗·梅林: 《马克思传》,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0、87页。

② 李光灿、吕世伦: 《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6页。

③⑮杨时革:《资本逻辑与生命实践——从马克思说起》, 《当代经济》2016年第10期。

④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50、382页。

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1页。

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2页。

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9页。

⑨⑩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页。

⑪吴易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纪念《资本论》第一卷出版140周年》, 《福建论坛》 (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于杰、尹奎: 《论马克思产权思想的问题进路及理论启示》, 《税务与经济》2013年第4期。

⑫ 卢现祥: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页。

⑬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8页。

⑭ 孙飞、王淋: 《产权定义的理论分歧及其界定》,《经济纵横》2009年第6期。

⑰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8页、539页。

⑱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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