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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

2018-03-21马俊

马 俊

(中共合肥市委党校, 安徽 合肥 23003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数量”。此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顺应这一改革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改。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在《立法法》修改之前,我国共有49个“较大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修改后的《立法法》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将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扩至全国280多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以及东莞、中山、三沙等少数几个不设区的地级市。此次大规模赋权是深化地方改革、扩大地方自治权、增强社会活力的现实需要。但同时我们也看到,立法机关在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前瞻性方面考虑得似乎不够充分,加之立法解释的滞后性和相关配套制度的欠缺,使得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面临着诸多风险与挑战,这一问题亦值得深入探讨和持续关注。

一、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一)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问题

修改前的《立法法》对“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规定是一种反面排除式的规定,即“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要不落入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内且未违反上位法即可[1]。关于法律保留的事项主要体现在修改前的《立法法》第8条所规定的只能由法律设定的事项,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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